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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科律师
王玉科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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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不抵抗主义”也要不得

常年法律顾问2012-02-24|人阅读
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国民政府采用不抵抗主义,致使日本侵略军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不费吹灰之力,便轻而易举地占领了中国的东北三省,一年以后,又将热河收入囊中。仅东北三省的面积就是日本国土面积的三倍。中国国土沦丧之速,举世惊诧。这是中国军队奉行“不抵抗主义”的结果,实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奇耻大辱。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负责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把法律当回事,已经被起诉了,还消极应对或不理不顾,听之任之。结果是输了官司,丧失了利益,甚至整个公司因此而破产。商场如战场,打官司也是一样,一场官司就是一个战役,是一种对抗,一种较量,绝对不可轻易放弃。不积极应诉,听之任之,就是商场上的“不抵抗主义”。

某国有企业因为拖欠外债而被起诉,该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这场官司不重视,采用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消极躲避的做法,法院开庭不参加,法院传票不接收,法院文书不接收,结果官司彻底败诉;后被法院强制执行,账户被冻、财产被封,没有多久公司就到了破产的边缘。本来一个好好的公司,如果之前能好好应对官司,结果不会很差,只因采用“不抵抗主义”,最终濒临破产,实在可惜!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不抵抗主义”一样会导致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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