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4.7.1.-----2015.6.30.)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备注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3305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6791 |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5418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206 |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3553 |
区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数字 |
4 |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农、林、牧、渔业 | 24432 |
釆矿业 | 37740 | ||
制造业 | 38583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8416 | ||
建筑业 | 38437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56920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60055 | ||
批发和零售业 | 38356 | ||
住宿和餐饮业 | 25709 | ||
金融业 | 91691 | ||
房地产业 | 35639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4572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49330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0802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36157 | ||
教育 | 39752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48188 |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41810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42397 |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330 |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
6 |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100 |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简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最多466100元;农村居民最多135820元。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1318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梁华成律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