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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生律师
杨松生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谈谈室内环境污染的维权问题

损害赔偿2008-01-18|人阅读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改善,购置新房并进行室内装修和添置家具已经成为人们改善生活条件的经常性消费活动。因此,对日常居住的室内环境有无污染危害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房屋室内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如果其中有害的气体浓度超过一定标准含量,就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这是一个隐形的杀手。今天,我们要谈的就是室内环境污染的维权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室内有害气体主要有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氡等等。其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防止的是前三种。但室内氨气、氡气或其他污染也时有所闻。特别是甲醛超标,已成为目前新装修家庭中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 下面介绍几个真实的案例: 杭州的何先生买了新房请装修公司装修后入住,全家人先后出现皮肤过敏症状。后经检测,发现在装修一年多以后的室内,甲醛仍超过国家标准三倍。法院认定装修公司装修行为造成室内空气污染,损害了何先生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权,已经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装修公司赔偿1万多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北京的秦女士在新居装修半年后入住,但全家四口人仍相继患病,后经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此案由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秦女士一家装修费、精神损失费计11万多元。 南京的栗先生请装修公司装修新居,入住三个月后,栗先生及其母亲发现同时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检测,结果发现在室内环境中甲醛超标12.6倍、总挥发性有机物超标3.3倍。经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赔偿栗先生近6万元并限期拆除全部装修、消除污染。 苏州的张先生搬进新居时买了一套家具,发觉自己一进房间就会流泪,其女儿也反复出现感冒、咳嗽、打喷嚏等症状并久治不愈。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均超标。张先生与家具经销商交涉,但经销商认为家具已经检验是合格的。为此,张先生再次请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对室内有无家具两种情况进行对比检测,发现室内甲醛含量存在明显区别。经法院认定,家具是致害原因,判决经销商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医药费。 北京的杨老师在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6400元的卧室家具,使用不到一个月,全家人都有身体不适的感觉。经检测,在存放家具的房间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6倍多。经法院调解,生产厂家同意退货并赔偿杨老师7000元。 天津的李先生在新房装修入住后发现室内空气异常,全家人先后出现不适症状。经检测,室内氨气超过国家标准达10倍,原因是建筑混凝土使用了防冻剂所致,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李先生室内氨气污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赔偿李先生损失1700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室内空气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房屋建筑本身、装修材料和室内家具。前者比较少见,最常见的是装修,但有时也会因家具所致。 如果住进新装修的房子,发觉室内的空气异常,就要请相关机构进行检测。如果室内确实存在污染,必须查明污染源,然后根据污染源找准应当对此负责的责任人进行交涉。 这类纠纷的维权应当如何进行?首先,应当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例如装修合同、购物发票,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室内存在空气污染的检测报告,医院有关空气污染对人身伤害的诊断书等等。其次,可以携带上述证据材料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应当对此负责的责任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如果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双方协商无果或者责任人拒绝赔偿,受害者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将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就要注意诉讼技巧。最好不要以合同违约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如果未造成人身损害仅是财产受害,且相关证据充分,也可以考虑以消费服务(产品)质量纠纷起诉。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对受害人是十分有益的,因为法院审理时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特殊规则,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这就是说,法律要求被告就自己免责、或自己的行为与存在的污染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意味着被告要对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法律责任。而且,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纠纷适用三年期间的特别诉讼时效,这对未能在二年内及时维权的受害者来说也非常有利。 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污染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环境污染危害者应承担排除危害并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选择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等等,另外还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两个国家标准。由于我国环保法规定的较早,最高法院又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室内存在空气污染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目前虽然存在着一些争议,但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将这类纠纷认定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因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指的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而总体是由局部组成的,因此室内局部环境污染也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污染。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虽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倒置,但这并不等于原告无须举证。对一些基础事实是否存在, 仍需要受害人予以举证。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一般普通侵权需要具备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而在特殊侵权案件中,除了过错外,其余三个要件仍应当具备,但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比较难以把握。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需要初步证明特殊侵权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然后再由法官按事实推断方式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在环境污染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污染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近性和多因性,损害后果也有潜伏性和广泛性,故其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困难。为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特别规定,由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被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律已将污染事实的存在直接推定是被告违法行为所致。因此,这类案件只要求原告举证:一要有侵权事实存在,即有害气体超标;二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即消费者身体健康确实受到损害或其财产遭受损失。所以,不是所有的室内污染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都能顺利地获得赔偿。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尤其是原告应当依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损害事实和规定的标准确定相应的索赔数额。那种“狮子大开口”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否则,超额部分既不能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还可能因此损失一些额外的诉讼费用。因此,原告在起诉时要有一个正确心态,对法律规定应该赔偿的损失一定要求被告赔偿,不可能得到赔偿的事项尽量不提,对证据并不充分的请求事项要综合考虑、事先做好可能败诉的心理准备。如果只有财产损失而不能证明人身受到损害,就不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另外,这类案件诉讼过程一般都比较长,对此也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是因为,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将会重新委托检测;而且,案情的查明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花费许多时间。为此,法院在通常情况下会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就只能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最后,为了尽量预防和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本人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聘请正规的装修队伍,不要图省钱去找那些不具有装修资质的皮包公司或者路边游击队而留下无法维权的后患。二是要签订书面合同,不要用口头君子协议去约定一些装修事项,防止发生争议时没有处理依据。三是合同内容尽量要细,明确装修的具体要求、装修材料的质量标准,装修完工后的验收标准等等。合同要约定:装修后的室内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装修费用留下20%作为装修质保金,在装修结束经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后再予支付。四是购买装修材料或家具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发票、合格证等单据,如果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这些单据就是维权的凭据。(说明:这是本人在当地广播电台做普法节目的一篇讲稿,其主要内容已被《中国消费者报》采用刊载于2006年12月15日该报《法制之窗》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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