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小计律师
赵小计律师
陕西-咸阳
专职律师

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2016-03-03|人阅读

简要案情:

陕西甲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受伤,甲向陕西市某某法院起诉乙,同时起诉乙的保险公司丙,丙对甲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律师观点:

对于丙的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能一概准许重新鉴定,完全没有理由反驳的,应不予准许。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经常会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的实际做法也是准许,根本不会考虑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足以反驳鉴定结论,这种做法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实际上法律早已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只不过法院怕承担责任,没有认真的去判断鉴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反驳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给法官充分的考虑时间去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因为,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重新鉴定的反驳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都可以当庭质证吗,谁有理会体现的非常清晰。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其中,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赵小计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小计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