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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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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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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身份不是侵害她们的土地权益的理由

征地补偿2023-10-2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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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两头空,也不能两头占

今年8月14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458号提案的答复摘要,回应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有关提案。

为避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出现“两头占”、“两头空”问题,国家有关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现在仍然有不少农村的妇女甚至连拆迁补偿都没有,也没有自己的一块地,更不用谈“两头占”的问题。某些集体经济组织以所谓的村规民约为由,打着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幌子,限制和剥夺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名义上有地,但实际上沦为了“空挂户”,丧失了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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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查明事实

赵某某在小张村出生,户籍登记地在小张村,赵某某之子刘某某于2002年出生后户口也落在小张村。

赵某某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后赵某某离婚,其一直未被前夫所在的菏泽市单县张集镇八大行政村认定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

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小张村被纳入棚改旧改、项目占地的征收范围。

回河街道办拟定了《回河街道办事处棚改旧改、项目占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小张村于2018年3月1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村庄改造,小张村村委会同日向回河街道办提出村庄改造申请。

2018年3月7日,原济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房屋征收部门为回河街道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回河街道办及涉及征收的村(居)民委员会,该方案载明房屋安置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给予房屋安置:“(1)被安置人是被拆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享受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安置面积,每户按享受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选定户型……(10)原籍在本村(居)离婚后回迁的,现在本村(居)有常住户口,在本村(居)经常生活居住,在人口界定日前已享受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本人及子女可享受安置……已婚嫁外村脱离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予安置。”

2018年3月,小张村村委会拟定的小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细表中不包括赵某某及其子刘某某。回河街道办以“赵某某已出嫁外村,不属于小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为由,对赵某某及其子刘某某不予安置。

2018年8月,在小张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赵某某、刘某某被认定为小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持有该村股权证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外,赵某某在小张村享有选举权,小张村常住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花名册中包括赵某某。

▲双方诉求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某、刘某某诉称:

判令回河街道办给予赵某某、刘某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每人分配4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安置补偿待遇;

被告(上诉人)回河街道办辩称:

1. 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正当,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符合法律规定。

2. 涉案拆迁项目启动前小张村依据村民自治,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并按照投票表决形式界定了人口,其中赵某某已婚嫁外村,赵某某及其子刘某某并未被界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因赵某某已出嫁外村,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可知,对于已婚嫁外村脱离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予安置。

因此,赵某某、刘某某要求分配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说理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应当综合考量,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同时作区分处理,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本案中,赵某某及其子刘某某户籍一直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小张村。在小张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赵某某被认定为小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持有该村股权证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小张村常住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花名册中包括赵某某,赵某某亦参加小张村村民选举。

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赵某某及其子刘某某与小张村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享有该村普通村民的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务。同时,赵某某前夫所在村并不认可赵某某在该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亦不存在对赵某某分配土地和安置补偿等问题。从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来看,“已婚嫁外村脱离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予安置”,而赵某某及其子刘某某未实际脱离小张村,亦不应排除在安置范围之外。

因此,赵某某、刘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符合获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回河街道办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

故赵某某及其子刘某某要求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故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回河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予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每人分配4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安置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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