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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华律师
刘伯华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从“我命令你出去”谈刑事诉讼法改革

刑事辩护2007-07-15|人阅读
最近从中国法院网上看到了新闻“全国律协对刑诉法提修改意见 望完善律师辩护”一文深有感触,首先抛开这个新闻不讲,讲一个电影的场景,最近曾看过一个美国片子,讲一位漂亮的女律师,接手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位变态杀人狂,似乎是个极度危险的角色,好象是被FBI接手后关押在他们的看守场所中的,当然是设施很严密的看押,此女律师去会见此人,以下是有关细节: 1、此女律师一人前往(我国大部地方规定须两名律师同去会见,甚至必须是一个律师所的律师,而公检法的人员如会见,则一人足矣,对律师另眼相看呢) 2、伊进入后即进行了会见(按我们目前的做法,如在侦查阶段会见,必须提前联系,按规定一般批准机关要在48小时内或是5天内同意会见) 3、会见是在一个比较大的房间进行了房间内未看到有明显的监控设施(我们的看守所内有时明显设置了监控设施,或是表面没有可能,实际上暗藏呢,比如有一个笑话,曾有两位律师去会见,由于案件较大,会见了一上午,还没完成,其中一位仁兄讲,可能是十二点了,该休息啦,另一位道:还没有吧,这时房间墙壁上的话筒中清晰地传出一声音道:“早就到12点了,快撤吧”。两位仁兄诧异地相视......) 4、此漂亮的“律政佳人”,顺手即从公文包是抓出一个录音机放在桌上,并打开开关,因为片子可能拍的较早,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是一个用磁带的录音设备。(我们的看守所按上级规定,一般禁止律师录音录相,否则可以暂时没收律师的这些设备,甚至律师进入会见室前,就要交出通讯设备,如手机,以防意外) 5、办案单位没有人在场(我们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如果会见,一般肯定有办案单位的侦查干警在场,当时就是他办的案,他抓的人,现在你律师会见,他当仁不让地监督你,看你想“干嘛”。) 6、坐下后直接就谈案件情况(按我们的规矩,不许谈案情是肯定要遵守的,虽则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文规定要谈,但常言道“县官不如现管”嘛,曾有一次会见时我们律师与侦查员、犯罪嫌疑人三方对峙了近一小时,就是因为这事,列位看官,关于法律规定你可看一下《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够明确吧,不让你谈,怎么办?) 7、最绝的是这个女律师坐下后不久发现旁边有一名好心的看守人员在一旁监视,估计是因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个危险人物为保护女律师安全的吧,是护花使者的角色。列位看官你想接下来会出现什么事嘛,但只见此女士杏眼圆睁(显得更有媚力嘛),威严地讲到:“我命令你出去!!!!”,结果这个穿着一身皮的仁兄无奈只得遵命出门去了(那里的规矩这不乱套了嘛,这谁是专政机关呀,这事在我们这个地方还真没发现过,不过反过来,律师受驱逐的事可是有的啊,这是电影,列位可不要随意效仿呀,不过律师会见时,不能有他人监视,如有人员应该在看得见人,听不到讲话的地方来监视,这是国际惯例) 8、这个案件最后是无罪释放的结果...... 做为律师我们是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办案,如果法律进行了修改,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可以更好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第二条规定),可能会少出现些佘祥林似的案件,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地保障。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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