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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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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租赁企业承担责任吗?

其他2014-08-05|人阅读
汽车租赁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兴起后,得到迅速发展,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跟近较慢。特别是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汽车租赁企业被告上法庭屡见不鲜。在汽车租赁关系中,车主、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更是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争论最激烈的,当属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车主或出租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车主的垫付制度,但却未对车主责任及适用范围进行规定,使得这一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处理的情形。 那么,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车主或出租人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呢? 在国外的学说中,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机动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第一、运行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就由谁对车辆肇事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行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等;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等。第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就由谁对车辆的肇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 我国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方面也是采用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说”原则。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先后制定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用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车主责任的适用问题,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其中,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另外两个解释也基本确定了相同的归责原则,即车主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车主能控制该车的运行支配,二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属于车主。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租赁汽车的车主并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汽车租出后,不在汽车租赁公司的控制范围下,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过支配运行该车来获取他的运行利益,可以用于经营,也可以用于自己使用。而租赁公司除了收取租赁费之外,并不能取得该车出租期间的运行利益。所以,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这样说来,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汽车租赁公司都不承担呢?答案是否定的。任何企业都应该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也不例外。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投保强制保险或其在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对承租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承租人或受害人当然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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