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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庄律师
王新庄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刑事办案期限

刑事辩护2006-12-04|人阅读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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