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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志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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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零容忍”不等于能一刀切

行政诉讼2015-05-06|人阅读

  毒品问题,已是当今世界的一道疮疤,由此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也时刻考验着社会治理者的智慧。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规章《驾驶证申领及使用办法》出台,其中,就有被媒体热门解读为所谓对吸毒者的“零容忍”的条款。

  我先前对所谓吸毒零容忍条款的理解,同样,也仅限于媒体解读层面,认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一定是基于大量的执法实践证明涉毒驾驶者对交通安全的危害,并对此规定深以为然。直到遇到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的A先生。A先生找到我时,也像许多寻求律师帮助者一样,已使出浑身解数,遍寻关系搞不定后,最后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聘请律师。

  他的故事很简单,出生农村,初中辍学外出打工,期间学了驾驶,后便以驾驶为职业。在打工期间误交损友,开始沾染毒品,被公安查获并执行社区戒毒。后在亲人感召下,终于成功解除了毒瘾。重新开始生活,在新的打工地,由于勤奋肯干,获得老板和工友认可。最近就在处理一次交通违法时,才意外得知他的驾驶证,在这次轰轰烈烈的被媒体热炒的对吸毒者零容忍执法运动中已被家乡交警注销,不仅连个通知都没有,而且回来交涉时当面要个执法文书也不给。

  在决定受理他的案子前,我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准备,特别是学习了《驾驶证申领及使用办法》。与涉毒注销驾驶证相关的是该《办法》第67条第(六)项,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显然,A先生并不属于 尚未戒除毒瘾应当”注销“驾驶证的情况。历次的社区抽检已证明他并不属于这类人员。同他交谈中还得知,在交警部门问询注销驾驶证原因时,遇到了许多和他一样遭遇的人。同样的时间,同样的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从全国不同地方赶回来询问的人员。由此推断,我们的交警部门在执行所谓史上最严厉交规时,也同媒体一样,仅仅停留在热闹层面,吊销证照,是一种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每一起行政处罚决定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而根据A先生的遭遇,显然,我们的交警部门没有做到。

  解决毒品问题,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只能正视现实,歧视性对待不仅不能解决,反而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日前,我已正式受理了此案,相信经过沟通,此案能够得到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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