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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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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火车票实名制后全国首例被控倒卖车票罪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07-22|人阅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马**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马**的同意,指派本律师出庭为其被控倒卖车票罪进行辩护。通过阅卷、会见和参加庭审,本律师对案件有了全面的清楚的看法,本律师认为,指控被告人马**构成倒卖车票罪无法律依据。以下说明各项理由,敬请深入考查。

1、被告人马**未控制车票,不存在倒卖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但是,本案中马**的行为并不是购买车票后加价卖出,或者是为卖出而购买车票。马**的行为过程中以别人的名义帮助别人订购车票,他本身并不倒卖车票、订购车票凭证,而只是收取订票的服务费,并没有加价卖出或是为卖出而购买车票、订购车票凭证。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破坏车票市场管理秩序,在客体、客观方面并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犯罪构成。

2、被告人的行为也不符合铁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该通知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一是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三是铁路客票售票点、代售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四是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本案中,马**在为他人订购车票过程中,并无符合其中第二项规定的非法加价牟利的行为。买票人通过电话或QQ与被告人商定好代为订票,双方明确是收取一定手续费,并无任何加价的行为。被告人代订车票,事前都是买票人商定,并明确代订车票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是一种很明确的民事代理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而实名制下是允许代订火车票的。广铁在今年实施火车实名制时,公布过相关细则,通过各火车站售票窗口、铁路设立的集中售票处、火车票代售点、电话订票等四种渠道均可购买实名制车票。可以持他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特殊情况可使用身份证复印件)代购火车票,但乘车时必须是其本人,电话订、取票仅受理居民身份证,每次订、购火车票数量限量3张。

很显然,被告人代订车票的行为,符合广铁局的有关规定,民事代理行为,法律并无禁止有偿代理。被告人既然不是代售车票行为,那么有偿代订、代购车票,既不违法,更不犯罪。

3、最后,辩护人认为,代办、代售、代购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关于代办,解释其有两层意思,一是由一国外交部长派驻他国的常驻外交代表。级别次于大使、公使;外交特权及豁免与大使、公使级官员同。二是代为办理。清朝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苏排落甲》:“以故乡人望城市如地狱,见差胥如狞鬼,魂飞胆栗。而一党,凶神,因其畏缩,诱以代办之词,科其不赀之费。”老舍的《四世同堂》三七:“至于经常的事务,她可以放心的由职员们代办,因为职员们都清一色的换上了她的娘家的人。” 结合《通知》中第三条中第三项的规定,代办显然不是代购,也不包含代购。代售火车票是国家铁路车票专营权的一部分,即经铁路主管部门授权、工商机关核准,代为销售铁路车票。而代购火车票则源于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向铁路售票部门购买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代购车票并未作禁止性规定。被告人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购买车票后按约收取手续费,该行为与大量套购紧俏车票,囤积居奇,伺机兜售,加价倒卖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加价倒卖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以上对此的详细区分,见(1999)沪铁刑初字第55号关于田彦、刘珉倒卖车票案的刑事判决书,这样的分析是非常有道理的。该判决书附后,供合议庭参考。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显著轻微,可以免除处罚,或是判处缓刑,如果判处实刑,恳请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从部分证人证言中可以获知,马**有部分是帮助同乡订票,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有部分是帮助没有时间或者不在市区内的人订票,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加价卖出获利;**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各阶段愿意认罪;**是家庭绝对的劳动力,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父母已超过50多岁,妹妹已出嫁,在偏僻的乡下,无更多经济来源,家里还有80岁的爷爷,儿子也不到4岁。马**被羁押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生活举步维艰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并不侵犯国家对车票管理的秩序,为了节约时间、节约金钱或为了方便而接受委托为他人代购的行为,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还是众多老百姓欢迎的。对这种行为扩大打击,不符合立法精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敬请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恳请综合考虑其情节、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从轻处罚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OO年七月九日

无罪辩护意见获得采纳,该案公诉机关已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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