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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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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的标准问题

婚姻家庭2019-01-15|人阅读

上期文章中,笔者刚刚谈过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那么今天就接着来说一下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标准具体如何呢,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三个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审判实践,小孩抚养费的标准,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为定期给付,若有能力也可一次性给付。

因此,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一般也是个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当然了,如果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另有协商的话,可以按协商的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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