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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峰翔律师
宋峰翔律师
湖北-荆门
主办律师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保障企业稳健经营

常年法律顾问2012-10-26|人阅读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保障企业稳健经营

各位老总,各位企业家: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一起进行交流,今天来的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授课谈不上,借这个机会跟大家做个交流,互相学习。

下面,我结合担任一、二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以及多年执业律师的经验,从实践的角度来谈谈企业最容易发生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一、企业法律风险成因

企业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有多种。一般可分为内因和外因。

二、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

讲五个方面,投资设立企业、股权转让、人力资源管理(用工风险)、合同风险、企业并购。

(一)投资设立企业的法律风险

1、企业类型的选择

投资设立企业,有多种企业类型可供选择,常见的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他们在法律上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是企业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说公司,它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它的责任是有限的;有限公司就是责任有限,这是它最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就不一样,它们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合伙人要跟企业一起对外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所以说,在选择投资的企业类型时,就要对此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大的,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出资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出资上,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种:

(1)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表现在实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划拔土地不能作为出资)、房屋要过户等。

(2)隐名投资、隐名股东

是指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相应记载,记载的是他人的名字,以他人名义进行投资。

因为隐名投资发生的纠纷有很多,最容易引发的问题是无法证明自己是企业的真正权利人。在没有公示的前提下,法律很难为隐名投资人的权益提供保护。有人会说,我私下里有协议,我是出资人,是真正的股东。

法律的规定是内外有别。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对内,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

尽量避免隐名投资,若确实无法避开,也需选择信赖的显名投资人,以降低投资风险。

(3)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

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一是股东未提供现金、实物等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骗取营业执照,这种情况较少;二是股东以货币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领取营业执照后,直接把出资又划回自己帐户,而未投入到公司,这是虚假出资;三是股东将投入到公司的资金又抽回偿还债务,这是抽逃出资。

责任:一是民事上,因为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这时股东的责任从有限变成了无限。二是行政责任,会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上,《刑法》第159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荆门也出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4)分期缴纳股本的股东风险

修订后的《公司法》从200611日开始实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已经不必一次性缴足,而是可以分期缴纳,于是我们经常能见到,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几个股东先期出资一部分,在一年后再出资剩余部分。这样出资法律是允许的,但这种分期缴纳出资的情况对股东来说都是有风险的。一个股东出资不到位就会给其他股东带来风险。

我们举一个实际案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5人,第一期出资40万元,小股东每人3万元,四人共计12万元,大股东一人28万元,合计4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一年后大股东再出资60万元。结果一年后经营形势不好,大股东无力再出资,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偿还债务。其他几个小股东认为,我认缴3万元,实际也出资3万元,我的出资义务已经完成,我不需要再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在2011216日之前还说的过去,但是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法律有了新的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发起人就是指原始股东,区别于通过股权转让成为的股东,后来的股东就不会有上述责任。

按照这个新的规定,大股东60万元的出资没有到位,原始股东都有责任在6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只有全部足额到位后,各股东的责任才是有限责任,有一个人未尽到出资义务,其他股东都有义务承担,承担后再向该股东追偿。

可见,出资不到位或者分期缴纳股本对发起人股东来说是有很大风险的,投资时应极力避免。

建议: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实名出资,一次性出资(不要分期出资),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做到这些,公司设立和出资的风险基本上能避免了。

(二) 股权转让的风险

股权转让纠纷是常见的、多发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从根本上动摇公司的根基,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是绝对要避免的。

一个合法的股权转让程序是:首先解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向老股东征求意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的人数过半数,不是股权比例),不同意的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然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有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整个过程结束。

在实践当中,以下几个环节容易产生纠纷:

1、侵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没有征求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不能影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该转让协议可能导致无效。

2、没有经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了此规定,则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3、没有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新股东进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则留有后患。这个后患就是股权纠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是公司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就是30日内要申请变更,逾期就要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案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召开了股东会,均同意转让,新股东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参与经营。原股东因为出国、看病等各种原因一直在外,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年后,公司经营效益非常好,原股东后悔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无效的,要求返还股份,于是发生纠纷。问:原股东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显然不能。因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合法的,协议是有效的,新股东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原股东配合过户。

当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还是原股东,从法律上讲,这个股权还是原股东的,如果原股东对外有欠债,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股权,法院是可以冻结股权的。因为双方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对内是有效的,对外还是要以工商登记为准。

4、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要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则股权转让可能归于无效。购买国有股权要更为注意。

案例:代签名引发的风险。

股权转让完毕,工商部门也办理了变更登记。但公司效益非常好,原股东想反悔,他想起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都不是他本人签的字,是他家人签的字,他于是提出,家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了他的股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那么这种情况就很复杂,荆门就发生过这样的纠纷,官司打了几年。为了避免这样的纠纷,现在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就要求股东本人必须到现场签字。以前是不需要的,以前只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就可以,工商部门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不去审查是不是你本人签的字,但自从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代签名引发的纠纷后,就有了新的规定,股东到场签字,就能杜绝此类纠纷了。

建议:1、严格按程序进行股权转让,直至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

2、做为买受方,应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再支付大部分转让款,先期只能支付定金或者小部分款项。

3、大额的股权转让更应谨慎,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代为办理。我就办理过一起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这起股权转让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有一个股东不配合,你们转你们的,我不管。你征求他意见,他不理。你让他签字,他不签。怎么办?只能严格按程序来办。先发函征求意见,收到后三十天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转让,少一天都不行。然后再通知他开股东会,要提前十五天通知,他不来可以,但你必须通知到,否则程序上有问题。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用工风险)

与人力资源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

一个员工进入企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签劳动合同,确定试用期,工资待遇、社保问题,如何留住人才,不至于培养成熟他就走了,保守商业秘密等等。讲四点:

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员工进入企业,一定要签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劳动者诉请双倍工资被劳动仲裁和法院支持的是越来越多了。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怕是很简单的合同都行,不签则留下员工日后索赔双倍工资的风险,这是绝对要避免的。

给了企业一个月的时间,员工最多索赔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建议,如果还有没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回去以后一定补上。

2、未办理社保的风险。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践中,未办理社保的原因有很多种,有的是企业暂时有困难,没有能力办;有的是员工自己不想交;有的是员工流动频繁,企业、员工都不想交等等。

带来的问题是,企业没交社保,员工离职后一旦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就要败诉,就得补缴,而且补缴都是按当年最新的标准补缴,费用比正常缴要高很多。

为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企业采用了以下做法:

第一,跟员工讲清参保的情况,如果员工不愿意参保,让员工签自愿放弃参保的申请或者声明。这种做法从情理上可以理解,对企业有利,但毕竟不合法,员工一旦申请仲裁,这个声明也是无效的。

第二,企业将应缴的社保部分直接补给个人,让员工自己去缴。比如员工工资1200元,企业要缴五险的话,比例在31.6%(养老是20%,医疗是8%大病救助15元,还有失业2%、工伤1%、生育合计0.6%左右),每月要承担395元。有的企业就直接以社保工资的名义发给员工200元或者300元,企业也省钱了,员工也满意。因为缴纳社保的话,企业要缴纳31.6%,员工自己也要缴纳11%(养老8%,医疗2%,失业1%),1200元扣11%就剩下1068元了。

这种做法可不可行?我的意见是,员工不提出异议则可以,大家相安无事,如果他离职后认为企业给少了,要申请仲裁的话,还是会裁决补缴,但发给他的社保工资他要退回来。

怎么解决社保这方面的风险?我的建议是:1、企业要尽量为员工缴纳社保,不能统一全员缴纳的,也要分批实施,先给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缴纳,再给基层员工缴纳;2、实在不能缴纳的或者员工本人不愿缴纳的,也要在工资里体现出社保来。比如说员工工资1500元,如何发放,结果完全不一样。一是你可以直接发给他1500元,二是分解成工资和社保两块,工资为1200元,社保工资为300元,员工还是拿1500元。但责任有了变化,工资1500元是没缴社保,你要再给员工补缴,分解后,如果再补缴,社保工资300元是要退回来的,员工一算帐,不见得有多大利益,也就不会去申请仲裁了。

当然,这只是权宜之计,以后的发展趋势是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执法会越来越严格。

3、留不住人才的风险。

企业出资花费大力气对员工进行培训后,员工就跳槽了,令许多企业很头疼。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建议:企业对出资进行培训的员工,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接受培训后必须在企业工作多长时间,否则就是违约。

4、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对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图纸、客户名单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首先是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一般员工,是不能使用该条款进行约束的;其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规定,就是不得超过两年;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这些限制并不是单方面的,单位也要为此履行他的义务,就是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合同风险

我讲三个方面:

1、合同主体方面。

1)签合同,首先对方的主体要合格,他要有签合同的资格。某某分公司、某某项目部都不具备法人资格,他们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他们要具备签合同的资格,必须有法人的授权。

2)资信方面。重要合同签订前,要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了解合同相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跟什么样的人签合同很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决定了合同能否得到很好的履行。特别是项目合作协议,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就更重要了。

问两个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公司盖章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案是肯定的,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是一种职务行为,他代表的是公司,不是个人行为。

第二个问题,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力?比如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签订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过200万元的合同要董事会批准,结果董事长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合伙人约定,签订合同必须三个合伙人同时在合同上签字才有效,那么一个人签的,是否有效?

合同是有效的。这种公司内部的规定对内是有效的,公司员工都要遵守,违反了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但对外是无效的,公司以外的人无从知晓公司内部或者合伙人内部的规定,他只认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就行了。

2、合同条款不完善的风险。

签订的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尽量用示范文本,再接合自身实际做相应修改。

过于简单的合同,不发生纠纷则好,一旦发生纠纷,则不好解决。

合同常见条款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地点等,这些条款合同上一般都会有,只是约定有简单一点的,有复杂一点的。

我重点讲应具备的两个条款:

1)违约责任条款

①违约责任约定什么内容?你最担心对方会出现什么问题就约定什么,比如购买设备的合同,作为买方最关心的应该是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那么就要约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维修怎么处理?费用如何承担等等;作为卖方最关心的应该是如何及时收到全部货款,那么就要约定逾期付款怎么办等等;如果是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肯定关心租金是否能按时支付,不能私下转让,到期后要及时搬走等等,把你最担心的写进来,这个内容很活,约定的越详细出现纠纷越容易解决。

②约定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最常见的是违约金,这个违约金要足以制约对方,促使其不敢违约,当然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过高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比如逾期付款或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a.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b.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有违约金和没有违约金效果肯定不一样。比如说逾期付款,违约方逾期后守约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解决问题就站在一个很有利的地位。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要涨租金,但承租方不同意,也不搬走,结果出租方不知道该怎么办。强行搬怕出问题,打官司就感觉不值得,虽然官司最后能胜诉,但时间也长,费用也大,诉讼费败诉方可以承担,但律师费总得自己承担。

这样的纠纷我碰到过很多起,怎么解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停水停电,导致损失扩大,矛盾加深;有的把门锁上、甚至用电焊焊上,迫使承租方搬出;有的趁承租方不在的时候,直接把东西全部搬出,另行保管;有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到法院打官司,让法院强行执行等等。

这个纠纷,如果有完善的合同就可以避免或者解决起来就会容易很多。我写的租赁合同,一律有承租方如果逾期不搬走,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的条款。一是逾期期间,房租照算,然后以一倍房租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是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一来,你不搬,我与你打官司解决,不用出费用,房租按两倍算,经济上也不吃亏,地位就主动多了。承租方就被动了,很多时候就主动妥协了。

③没约定违约责任是不是就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是。

违约责任有两种,一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责任,只有约定后才能适用,没有约定不能让对方支付违约金。二是法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就是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使没约定,也要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但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不具体,不好操作。

④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还可以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

还可以约定违约损失额的赔偿计算方法等等。

可以这么说,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不是一份好的合同。如何约定恰当有效的违约责任,确实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有经验的可以自己写,经验不足的可以请律师来写。

2)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出现争议,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仲裁的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发生争议后双方约定去仲裁,仲裁排除了诉讼管辖,一裁终局。

对于商事经济纠纷,首选仲裁,如果不愿意选仲裁,要选择诉讼的话,要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法院。

我举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荆门公司从武汉买设备,荆门公司付款后将设备拉回,后设备质量出现问题,协商不成要起诉。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则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在武汉,付款、交货也是在武汉,即合同履行地也在武汉,这样一来,打官司就要到武汉,对荆门公司很不利,不方便。

合同纠纷是可以协议管辖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法院中选择。如果买方有主动权,完全可以约定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纠纷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则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从上例可以看出,要在合同中约定由自己所在的法院管辖。

除了以上所说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两个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即特别约定。

在合同法中,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要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

3、合同不能有效履行的风险。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我们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借给朋友5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如何才能保证借款到期后朋友能够顺利还你呢?

要求担保。我们知道,银行放贷都需要有抵押,抵押就是一种担保。个人间借款也要有担保,要么人保、要么物保,人保就是有保证人,物保就是有房屋、车辆等财产做抵押。

案例:两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甲公司供货后,乙公司没有按合同及时付款,甲公司于是让乙公司写了个还款计划书,承诺于半年后付清,结果到期仍未付款,甲公司找过来,发现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濒临倒闭。找乙公司股东,股东都不理睬。

其实这个合同,如果当初让乙公司提供担保,风险也许就能避免。尤其是还款计划书,不仅要有公司盖章,而且应该有股东签名,有股东做担保,就将公司与股东连在了一起,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就有保证了。

建议:与资信不足的小公司签合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要求公司股东做担保。条件允许也就是说你能掌握主动权,对方有求于你,你可以按自已的想法设计合同条款。

2)正确行使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担心自己履行了义务,后履行一方到时违约不履行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能力等。

这种情况法律上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的利益,设计了一种制度,叫不安抗辩权。是指后履行一方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形时,可以拒绝自己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而不构成违约。

如果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等待对方履行时,发现有上述情况怎么办?

举个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500万元,眼看就要到还款日期了,某天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突然将其财产转移给了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再无能力偿还甲公司的债务,乙公司的行为有逃避债务的嫌疑。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法分子妄图通过向第三方转移权利来逃避债务。对此,债权人应如何应对?

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无法知道撤销事由,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其撤销权消灭。

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很多,合同法为保护交易双方,设计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要对合同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比较专业的问题就要交给公司法务或者常年法律顾问处理了。

(五)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所谓并购是企业兼并与收购的总称。常见的并购有出资购买资产式并购,出资购买股权式并购,股票置换资产式并购。

企业要快速发展壮大,少不了进行并购。企业发展壮大的途径一般有两条:一是靠企业内部资本的积累,实现渐进式的增长;二是通过企业并购,迅速扩展资本规模,实现跳跃式发展。因此,并购是每一个想快速发展的企业的必由之路。

至于上述三种方式选择哪一种,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我先举两个简单的并购的例子:

第一个案例是:某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要转让,而且这块土地基本上就是这个公司的全部资产。那么,想要这块土地的企业不会直接去买土地,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等,企业要交税。所以企业不会直接购买土地,而是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直接接受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得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案例是:股权转让在2011年之前是不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从今年开始要收个人所得税了,所以从今年开始,购买资产式的并购开始大量增多。以前整体兼并企业,很多情况下是直接购买股权,但现在为了避税,转为直接购买全部资产。

前不久就碰到这样一个纠纷:张三与某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张三出资购买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存货,然后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三,由张三实际经营。结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张三付了钱,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变更成了张三,但资产毕竟还是在公司名下(比如说土地使用权、汽车等),不在张三名下,营业执照也是公司的,股东仍然没变,张三要求公司股东转让全部股权,股东不同意,主要原因是转让股权要交个人所得税。于是张三起诉公司,双方打起了官司。其实,这个问题张三不用打官司,也能解决。如何解决?

双方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交易并没有完成,张三虽然取得了资产,但资产还在公司名下,张三进行经营还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而公司又在股东的控制之下。因此,张三要解决问题,不是选择打官司,而是将交易继续下去,张三应该将购买的资产作为出资成立新的公司,然后老公司注销,这样,交易才最终完成,而且不会涉及股权转让的问题,公司股东也会同意。

以上我主要讲了五个方面的企业法律风险,当然企业的法律风险还有很多方面,比如知识产权、生产与销售中的、日常管理中的,等等。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就一般性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的领导层、员工法律培训。

2、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3、重视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的分析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4、让三道防线和两个智囊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企业内部的三道防线。1、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2、法务部门;3、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

二是外部的两个智囊。1、律师事务所;2、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应聘请外脑,弥补内部防线的不足。

以上就是我与大家交流的全部内容,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宋峰翔

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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