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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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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播案,我的三言两语

其他2016-01-11|人阅读

作者: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吕淮波

*关于刑法的基本常识。关于无罪推定,关于法无名文规定不为罪,关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关于犯罪动机的证明,关于有罪举证责任的承担,关于程序的正义——快播案实在是向社会公众普及民主社会刑法理论的难得案例。但仅仅有律师从辩方角度的作为是不全面的,甚至可能会是有误导的。因此,真的希望本案的公诉、审判机关能从技术、动机、监管责任与监管能力,以及证据的充分性上,为证明王欣有罪付出实实在在,符合逻辑,能令人信服的说理和普法的努力,而不是空洞的指责辩方的抗争是哗众取宠的狡辩。

*谁“无赖”,谁“无能”?每每在那些为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的讨论中,总能听到对辩护律师的责难和对他们执业动机的质疑声,快播案中也不例外。有人就责称王欣“花大钱请来的执业律师不可能是法盲。用这种耍无赖式的辩护,哪一点能证明王欣无罪?”“一些律师违背职业道德,用绑架当事人的方式,为个人牟利。以前会有,以后还会有。”对律师的不满咬牙切齿,溢于言表。可是就本案庭审的表现而言,究竟是律师“无赖”,还是公诉人“无能”?相信自有公论。就连这位责难律师的朋友,在他的文章中也不能不承认庭审中法、检表现不佳,“辩护人赢了”,至于社会舆论更是普遍认为公诉人准备不足,没有能力,未能尽职。因此,即便退一步说本案律师真的有所谓“无赖”之举的嫌疑,但其极尽“狡辩”的表现,至少可以说他对其充任的角色是尽力尽职的,是对得起委托人给付的费用的。反观本案公诉人,他们享用着纳税人给予的奉禄,却未显其应具有的基本能力,未尽其应尽的基本职责,两相对照,应检讨的究竟该是谁?

*关于“菜刀”的罪与无罪。认定王欣有罪的人对“菜刀无罪”的抗辩是嗤之以鼻的,在他们看来并发出的诘问是:王欣的“菜刀”不是一般的“菜刀”,而是用特殊材料(技术)打造的“菜刀”,是充满杀人挑逗的“菜刀”,是行凶者杀人普遍使用的“菜刀”,是王欣明知行凶者多用此杀人,却仍乐此不疲,不停止打造的“菜刀”,这还能说王欣无罪吗?很遗憾,就这一角度而言在我看来,王欣仍然无罪!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生产这种“特殊菜刀”的规定。公正的审判是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而不是依据道德标准来定罪,哪怕从道德的层面看王欣或许是“十恶不赦”。退一步说即便现行法律有不得生产这种“特殊菜刀”规定,王欣的行为构成犯罪,他的罪名也不应是杀人罪,因为在具体的犯罪中他并没有与持此“菜刀”杀人的案犯形成杀人的共谋,哪怕所杀的恰好是王欣的仇人,王欣从中获得了利益。

*王欣究竟有没有罪?技术上外行的我对此不能作出判断,但作为法律专业人我相信如果王欣真的有罪的话,他的罪绝对不是表现在其向社会提供了可能会被盗版者、传秽者使用的“播放器”上,而一定是他本来不仅仅有责任,而且也完全有能力不让盗版者、传秽者利用这种“播放器”,可他故意不尽这种责任,怠于表现这种能力上,或者表现在王欣与盗版者、传秽者存有捆绑合作和利益共享的关系上。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审判,应是用证据定罪,而不能用想当然的判断定罪。遗憾的是至少是在眼下,我从认定王欣构成犯罪的人那里看到的更多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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