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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丽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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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专题]婚姻家事律师热评《离婚律师》剧的法律问题(四)

离婚2014-10-16|人阅读

剧情简介:孟县与文静的案件。孟县是一号店的股东兼送货员,文静是婚庆公司的主持人。为了让两人结婚,孟县的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上向亲朋好友的借款,付了全款,在北京买了套房子,房屋登记在文静名下。孟县一心扑在工作上,经常加班应酬,很少陪文静。文静无聊时就上网聊天。一天,孟县无意中发现文静与网友暧昧的聊天记录,一气之下要跟文静离婚,文静则以房子登记在她名下,是她的财产不同意返还。孟县去找罗鹂,刚好池海东在场。罗鹂认为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归产权所有人所有。池海东则出主意,强调孟县要住进婚房,同时主张房子是父母为双方结婚所买的,是彩礼,这样要求女方返还房子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两人在罗鹂和池海东的调解下和好了,皆大欢喜。

在房价高企的时代,适婚的青年男女根本无力自己买房,往往是父母倾其所有为孩子购买婚房,如果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分手,房子的归属便成了争议的焦点。象剧中的孟县和文静,假设真的分手了,孟县究竟能不能返还房子,怎么要求返还呢?且听我细细解说。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可能是赠与,但也存在如池海东所说的是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如果房子是对文静的赠与,能不能要求返还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再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内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简单而言,不管是婚前或婚后的房屋赠与,如果已经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是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孟县(严格的说原告应该是孟县的父母,因为支付购房款的是老人家)以两人不结婚了,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按池海东出的主意,主张房子是彩礼,要求返还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在我国很多地区结婚都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前彩礼一般是少量现金或金银首饰,随着经济发展,某些土豪级别的家庭动不动就以大量的现金、车子、房子甚至是别墅给女方作为彩礼、聘礼的,或者作为女儿陪嫁的嫁妆。孟县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背景是孟县与文静准备结婚,该出资符合我国的彩礼习俗,而法律规定“彩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孟县的父母根据该法律规定要求返还出资或房屋的要求还是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滴。

再做个假设,倘若双方结婚后闹离婚,那么这房子是不是就要象罗鹂所说的,是文静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呢?我认为,司法实践还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参照《婚姻法》第39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的精神,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判决。考虑到房子的出资人是孟县的父母,虽然登记在文静名下,如果认定为文静的个人财产,明显显失公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房产的出资额做合理的分割比较公平恰,当。至于如果分割,是平分还是有所倾斜,就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了。

婚姻是两个人患难与共、相伴终老的约定,其中蕴含着承诺、责任和信任,还有白首偕老的决心。即使像剧中台词说的那样“爱情与婚姻无关”“婚姻甚至不是爱情。但婚姻事实的形成意味着你与对方建立了一辈子的联系。见惯了为爱情和婚姻歇斯底里的痴男怨女,池海东只能感慨谈恋爱是跟一个人的优点相处,结婚却是跟一个人的缺点过日子,“在一起的时候看的是感情,分开的时候看的是德行”。在面临离婚的时候,不管是高大上的土豪,还是出身草根的屌丝,最首要的一点就是财产分割和情感纠葛。虽然《婚姻法》不保护感情,法院也没有办法判决感情,无法割裂血缘关系,但法律或许能让两个不爱的人从事实上和财产的层面上与另一半撇清关系。如果情、理、法相结合,是每一对走在离婚路上的夫妻们最应该反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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