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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知识产权2007-01-19|人阅读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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