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蔡从伟律师
蔡从伟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拿到公正的判决是律师最大的幸福

其它2010-03-29|人阅读

[律师办案手记]

拿到公正的判决是律师最大的幸福

今天对我来说绝对是值得高兴和纪念的一天。一天当中同时拿到了两份我认为非常公正的判决,虽谈不上成就感,但内心深处洋溢着幸福,暖暖的,这难道还不值得高兴吗?

也许,在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公正的判决应该是司法的惯性和常态,因此在那样的一种状况当中,我们不会也没有必要对这样的判决表现出非同一般的欣喜。但对于中国律师来说,那毕竟还是一种理想,尽管我们也相信这种理想终归会变为现实。正因为如此,至少我个人觉得,在目前现实的法治环境下,能够拿到一份公正的判决确实是一个中国律师倍感幸福的事情。

今天拿到的第一份判决是吴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判决。吴某系广西人,长期从事南宁到昆明的运输业务。2009926日,吴某驾驶自己的大货车运输货物到昆明后,从事烟草倒卖的梁某联系上吴某并让吴某帮其非法运输一车废烟叶到广西,并商定好给一万元的运输报酬。第二天,吴某在运输这车废烟叶的途中被查获,经称量和价格鉴定,这车废烟叶共计21024吨,价值人民币491331元。201029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如果吴某的罪名和指控的事实成立,在没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吴某将面临至少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中,作为吴某的辩护律师,我们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注意到,从非法经营行为的内容和特征来看,吴某的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本身,他无非只是为赚取为数并不算多的运输费用,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下,为别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运输上的帮助。因此我们提出了“被告人吴某在整个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当中,确实起到的只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完全应该适用或者参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即有关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对被告人吴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其次,《起诉书》以及相关检测报告中提到的“废烟叶”的字眼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因此,我们对《起诉书》认定的涉案金额提出了质疑。因为《起诉书》的认定来源于云南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而该鉴定书又是根据中准级烟叶的标准作出的。因此我们认为,既然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就不能完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正常烟叶的中准级烟叶的标准来进行价格认定。尽管我们也承认,即便是废弃烟叶,国家法律也是禁止买卖的,即便是废弃烟叶,只要能够进入流通,有人愿卖,有人愿买,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交换价值,但其交换价值同《价格鉴定书》当中按照中准级烟叶所作出的价格认定对应的交换价值肯定不能同日而语。否则,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居然作出了491331元的价格认定并以此作为本案的涉案金额,这绝对是不客观的,对被告人也是完全不公平的。

对于我们提出的第一方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吴某所称的货主“梁某”在逃,在仅有被告人吴某在案的情况下,无法区分主从犯。因此没有采纳我们提出的吴某属于从犯的观点,但对此在量刑时已酌情给予了充分的考虑。而对于我们提出的其他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也予以了充分的采纳。基于此,五华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吴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只对吴某作出了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真正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今天拿到的第二份判决是西山区人民法院金碧法庭对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所作出的判决。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作为失地农民的李某的有关赔偿是应该按照城镇标居民的准还是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问题。

李某系昆明市嵩明县人,于20094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因赔偿问题无法和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遂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律师准备通过诉讼来主张合法权利。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了解到,李某从身份上来讲虽然属于农民,但由于其住所地属于昆明的水源保护区,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已成为失地农民,靠进城打工为生。这样一来,如果是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那么对李某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李某又提供不了暂住证等证据来证明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比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费用。经查阅相关资料,对于失地农民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也仅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失地农民比照城镇标准计算有关赔偿的司法指导意见。后经过慎重考虑,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请求当中我们还是毅然决然的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并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中,针对该问题,我们指出:以土地耕作为生的人才能称其为农民,原告现在连土地都没有了,她还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吗?因此,她们不得不流入城市打工为生,她们的生活消费都已融入了城市。虽然从目前的立法上来讲,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具体的条文明确规定过失地农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但从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出发,这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依据。而另一方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就出台过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的处理意见。虽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并不能适用于我们昆明市的司法审判,但其借鉴意义确实非常显著的。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有关司法精神和内涵,而从深层次来讲,也才符合我国法律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否则就是对公平原则的违背。因此,我们认为完全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相关赔偿费用。

最终,法院的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我们以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诉讼主张,充分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再一次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人文关怀。

笔致于此,我想用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话来结束我的这段简短的文字记录,“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家宝”。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从伟

2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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