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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军律师
张亚军律师
安徽-淮北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本人广播稿]

其他2011-08-09|人阅读

今天,介绍一则普通的交通事故的案例。

相信这一则案例,尽管普通,却一定也可以给您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事故经过很简单

李谨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刘闯驾驶电瓶车从由西向东由叉路口驶入直行车道并向左转弯,两车相撞。事故造成的损失结果是:刘闯的电瓶车毁坏,其本人受伤住院治疗。李谨的车辆右前部轻度变形。

如果用简单的语言来描述,那这起交通事故就是用这么简单的几句话就可以说完。

但随后发生在两人之间的故事,却让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变得不简单,变得越来越耐人寻味了,越来越具有警示意义了——

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过程中的现实操作与法律规定要求之间的差异,李谨和刘闯在事故发生之后的心理变化和现实选择之间矛盾,保险制度给交通事故处理所带来的保障与责任方的责任转移的情况,保险人的理赔程序和工作效率,都会让我们在思考和感慨之余,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社会制度变迁时,我们的认知水平和适应能力也需要相应提高。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0531日,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交通警察姓王。对于王警官来说,他首先要做的是就是查明情况,厘清责任。王警官在作了一番简单的查看和了解之后,向小汽车司机李谨问道:“你的车投的是全保吧?”李谨回答:“是的”。王警官说:“电瓶车是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就认定你全责吧,到时候,刘闯也好要求保险公司赔钱”。李谨是某中学老师,他的情绪显然还没有从事故的惊魂中稳定下来,而且电瓶车驾驶员刘闯已经受伤住院,无论如何,自己心里是内疚和不安的。毕竟他也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王警官的这个说法,给他的感觉是自己不需要怎么负责任的,而且,人家是头顶国徽的国家工作人员,还能容你反对和辩解吗?正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李谨未置可否地看着王警官。王警官则熟门熟路一口气开了两份责任认定书,一份交给刘闯家人,一份交给李谨。交给刘闯家人的那份认定李谨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交给李谨的那份,则在单方面指出李谨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不对刘闯的行为作评价,不对责任作具体划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有什么潜在风险,应当如何应对

应当说,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为本案例所特有,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却很复杂的。先说王警官,王警官的做法虽然不符合客观公正、依法认定的要求,但一定有很多普通老百姓对王警官的做法是默许、认可甚至是欢迎的。其中原因,除了“弱势群体”应当受到更多关照的大众心理之外,人们对于“保险公司”的认知了解和一贯态度则起了更大的作用。目前社会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人依然保有计划经济时期的民间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认为,“保险公司”是“公家”,“公家”吃点亏不算吃亏,再说保险公司对于赔偿的态度通常是叫人难以接受的等等。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今天,这样的想法将面临越来越巨大的风险。对于王警官来说,他面临着因为没有客观公正地严格依法行政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相当数额损失,他可能会因此受到行政处分并使其所在单位受到牵连。

对于一般听众朋友来说,可能更加关注李谨接下来所可能遇到的问题。李谨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这可能会给他带来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是有限度的,那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就只能由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人认为对于受伤的刘闯来说,这样的结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只要这个结果不是受伤人设计谋划而多方面做工作促成的,那对他来说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如果硬说是有坏处,那就只能是自己因为被无故免责,和得到不应当得到的赔偿所带来的良心上不安宁。

我想听众朋友在听到这里时,心中一定会产生疑问:李谨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他应当怎么办

作为律师,我的建议是,分三步走:一是及时报案(包括向交警报案和向保险公司报案),争取办案交警对于事故责任的客观认定;二是如果交警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客观认定,则事故当事人应当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并继续努力争取办案交警不要对事故责任作出具体认定;三是如果办案交警已经作出认定,则对于当事人来说就需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这三步走完之后,问题还没有解决,则一般需要在具体赔偿的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由律师来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我们再接着讲述李谨和刘闯之间的交通事故的发展经过

李谨拿到责任认定书以后,情绪虽然有所稳定,但不安和歉疚的心情却更加沉重了。自己有责任,对方受伤了,我该怎么办呢?不赔偿怕是不行,但怎么赔自己心里也没有数。无论如何,得先去医院看看受伤的刘闯吧。于是,李谨带着水果营养品来到医院看望刘闯。刘闯和刘闯的家人态度是不冷不热,也没有提出过份的要求,只是说医疗费都快两万了。李谨于是在接到发票的医疗清单的同时答应把医疗费尽早筹齐送来。就这样,李谨在离开后的第三天的时候送来了医疗费19千元整。

这之后,由于李谨也已经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申请理赔。在理赔结果和刘闯要求赔偿的数额出来之前。李谨也不好再作出什么赔偿决定,因为他对赔偿的结果和最终数额是充满疑虑的。即,他本人到底应该赔多少?自己也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多少?保险公司的赔偿和自己的赔偿有没有冲突?他对这些问题没有弄清楚之前,他也不好再继续拿钱出来。

之后的故事发展证明,李谨的疑虑不是多余。不仅不是多余的,而且疑虑得有些迟了。因为,刘闯最终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谨和保险公司赔偿除医疗费之外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等等项目。这个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李谨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额。

李谨感觉事情不妙,于是就委托了律师代理了他的诉讼活动。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李谨没有再额外支付赔偿的费用。其它相关合理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律师同时告诉李谨,从法律上说,他在之前的医疗费支付得太早了,甚至支付的太亏了。同样,从法律上说,李谨甚至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刘闯把拿到手的钱再返还回来。但是,我们说,返还的要求于情理和道义等等方面的现状都不怎么符合,建议还是当作一次教训和心理安慰吧——虽然有保险制度保障,毕竟自己还是有一定过失。

这起交通事故的案例到这儿就讲完了。但是,这其中的经验教训和制度设计所带来的困惑,却值得我们继续进行总结。

第一,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的车主或者驾驶员,应该怎样处理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二,这种处理方式的后果,我们包括受害人该如果面对,如何理解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事故责任方应该如何处理赔偿的问题,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已经有很多当事人开始作出了正确的示范了,那就是“一切交给保险公司”。因为,在我交纳保险费用后,我可能遇到的责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就已经转移给了保险公司,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个时候最应该及时出现并进行赔偿的是保险公司。其他的,等保险公司赔过以后再说吧。当然,这么做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你已经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保险金额完全可以满足对方可能的赔偿要求。

对于肇事人来说,要检讨自己的过失的同时还要感激社会的进步,因为保险制度让自己从可能的债务负担中解脱了出来。

对于受害者,要理解对方的行为,宽容制度设计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因为毕竟自己的损失赔偿是相对有保障的。这总比没有保险制度,责任方的态度再好,自己的伤病损失还是得不到赔偿,总比这种结果要好吧。

一个好制度的创设应用就像一个科技发明项目的推广应用一样,在它给人带来高效、快捷、舒适和便利的同时,也会给人带来带些负面的效果,比如说,对人与人之间现实交流的隔离,和对于环境资源的破坏等等。这些新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需要在发展中使之得到正确对待和逐步解决,以迎接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人类社会,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取得进步的。

这个时候,可能有人会说,那受害者如果急需治疗救助,而又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

作为律师,我想还是说,如果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制度其实已经为此作了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淮北市在这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进展到什么地步,据我所知,作为地方,还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组织落实的力度。

这个时候,听众朋友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问题:那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人,撞人的一方就可以不闻不问了吗?那这个社会风气、人的道德良心不就败坏了吗

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论题。也就是说,一个新制度的设立和遵守执行,其后果与传统价值观念、旧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冲突,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作为个人,我的意见是,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用制度来调整、修补制度本身所带来的缺陷和漏洞;另一方面,作为新制度下的人,也要自觉适应和宽容新制度在执行过程当中所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制度怎么设计,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作为一个具有高度智慧的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回避对于生命救助和对于伤者、弱者的扶助责任!

另外,还要补充说明一点:以上关于责任人在交通事故面前应该怎么办的意见和建议,只适用于一般交通事故。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则需要用另外的方针和原则作指导了。

当然,这个问题还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探讨,比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怎样作为,才能更好实现其自身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等问题。由于时间篇幅限制,以后有机会再和听众朋友们作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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