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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律师
曹郧生律师
湖北-十堰
主任律师

聘请律师十二大误区

其他2015-06-05|人阅读
聘请律师十二大误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多越强,在遇到法律问题和诉讼时往往会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很多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有很多误区,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误区之一,案件不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聘请律师。

很多当事人人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之二: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请律师。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 “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误区之三,非包打赢官司的律师不聘请。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 “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其实,当事人只要冷静地想一想就会明白,案件的胜败由多种因素决定,在办理过程中更是充满了各种意想不到的变数,结局又岂是哪个个人能说了算!

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误区之四: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很多的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会到数个律师事务所询价,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律师收费肯定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应该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他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服务质量来判断。

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比如,我们请律师起草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律师有不同的做法。简单的做法是:从网上下载一个相关的文本,稍加修改。复杂的做法是:深入了解你的需求,然后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起草合同。律师提供的服务不同,收费自然不同。

误区之五,喜欢全面赞同自己观点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与律师交谈时,容不得律师指出其认识上的错误,总喜欢附和自己观点的律师。一见律师与自己观点不一致,不是怀疑律师的法学水平就是怀疑律师偏袒对方,倒是一味附和当事人,顺着他们的意愿的律师能博得他们好感。仔细想一下,如果当事人知晓法律,就没有必要咨询律师,之所以咨询律师,肯定是觉得自己需要律师的指点。一方面想得到律师的指点,一方面又不肯正确对待律师的不同声音,这不是自寻烦恼么?

误区之六,年纪老的律师肯定比年纪轻的律师好

老律师固然有老律师的优势,执业时间比较长,经验比较丰富,是当事人信赖老律师的重要原因。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律师虽然领取律师证的时间较长,但实际办案的数量并不多。因此,年龄与律师的实际办案经验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另外,年轻律师也有他们的优势。精力充沛、反应机敏,学习接受新事务的能力比较强,加上几年时间的历练,年轻律师中也是人才辈出。

还是那句话:“不一定选最好的,要选最适合的”,因为名气与责任心、能力水平、精力不是成正比。态度很重要,责任心很重要。

误区之七,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误区之八,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误区之九,以为“有理”一定能“走遍天下”,法官会查明事实

许多这样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却用“天地良心”之类的誓言向律师表白自己的言之有据。他们以为法官会象神明一样查明一切真相,当你告诉他们根据证据规则必须提供证据时,他们又说可以叫法官去调查,他们不知道也不理解诉讼制度设定的一些举证规则。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合乎规则的证据支持,法官也爱莫能助。

误区之十,以为律师应该随传随到或者应该在办公室等候自己随时拜访

曾经遇见这样的当事人,事先不预约,忽然赶到办公室见到律师外出,便不高兴了,“你这么忙啊,不会没有时间顾及我们的案子吧”。这样的当事人实在不了解律师的工作,他们以为律师接受案子以后便只能专心办这一件案子,不能再忙别的,他们不知道律师也要生存,如果律师只做一件案子,除非案子标的额相当大,律师会饿死的。

误区之十一: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

误区之十二,盲聘社会黑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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