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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伯坚律师
吴伯坚律师
江苏-南通
主任律师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不能分离

其它2020-03-31|人阅读

原告: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某色织厂

原告诉称:其向被告购买了一幢楼房,并签订了相应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但,被告只为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予过户。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到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土地权属应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原告买的是房子,被告无权也无义务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到原告名下,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该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而被告只给原告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却没有将该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说明被告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应继续承担履行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在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虽然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应尽的义务,这与法律并不矛盾,原告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是合理、合法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房地产的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可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一方所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否则,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驶,这是房地产交易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公正性。再者,从合同的主旨出发解释双方的契约,也可以说明双方交易的是“房地产”而不仅仅是“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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