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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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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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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学、经济学与法学间联系的冥想

继承2008-07-19|人阅读
关于生物学、经济学与法学间联系的冥想 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勇 大学时所读学校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继续学习,设立了双学位制度,我有幸成为了攻读双学位学生中的一员,在自己的主修专业生物学外,又修了经济学,然而,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一所中专学校任教,教的却是与生物学无关,与经济学联系也不大的经济法学,大学时在经济学院学到的那点仅有的关于经济法的知识显然不够,不是说“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要有一桶水”吗?于是,不得不硬着头皮自学法学专业的10多门主干课,后来居然还以不错的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而且还在次年10月份参加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并以北大第二、云大第一的成绩考上了在职法律硕士。 十多年中,所教的课程、所干的工作与生物学和经济学的联系全无,不由地感叹我的大学白读了。但我似乎对此并不甘心,总是试图在这三门学科间找出某种联系,在上研究生后,才知道早已有一门叫做法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的学科,它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WriteZhu(\'[1\');[[1] 代表人物有罗纳德·科斯教授和波斯纳教授。生物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联系也有一门叫生物经济学的学科在研究它。生物经济学家认为理性的行动者会在资源创造和资源窃取之间进行利润最大化的权衡(参见赫舒拉发,1977)。WriteZhu(\'[2\');[[2] 既然经济学与法学的联系问题已经有前人解决了,那么,生物学与法学之间有没有联系呢?能否用生物学的方法、理论、概念、术语来解释法学?能否出现生物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生物法学呢?我一直在思考并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根据哲学上所讲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我想生物学与法学之间肯定存在联系。至少表现在进化理论、遗传与变异、环境适应性、基因重组与突变、生物学的分类法、细胞——器官——系统理论与法的一些现象有高度的相似,试举几例如下。进化理论作为生物学中的重要理论,是生物的生存法则,其核心是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回顾人类的历史,最早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是习惯,后来演变成了习惯法,再后来有了成文法,从行为调整方式看,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规范性质看,是从法律、道德、宗教等诸多社会规范浑然一体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一些适应当时社会生活和统治需要的规则或制度被保存下来,反之,那些不适应当时社会生活和统治需要的规则或制度则被废弃,这难道不正是法(或称规则)的演化吗?不正是进化论在法学中的体现吗?生物遗传使物种保持相对稳定性,使物种性状得以延续,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如果没有遗传现象,世界上的各个物种就不可能一代—代地延续下去,因为遗传现象的存在,生物物种才能保持形态、生理和生化等特征的相对稳定,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WriteZhu(\'3\');[3]古代罗马法的精神乃至一些法律形式、概念、术语、技术、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延续,而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奉行对抗制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等法律传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传承。 这一切无不说明了法是在继承以往法律文化和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需要形成的。与遗传相对的概念是变异,“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就是变异,变异使物种的进化成为可能,其实质是在环境因素的作用下,机体在各种形态、生理等各方面获得了某些不是来自于亲代的一些新的特征;变异使物种很好适应外界自然环境变化,大至几十吨的巨鲸,小至仅有二、三百个核苷酸的类病毒,都会发生变异,若没有变异现象的存在,地球上的生命只能永远停留在最原始的类型,也不可能构成形形色色的生物界,更不可能有人类进化的历史,同样,如果一个国家对自己的法只是墨守成规而不结合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需要来制定,那么,这样的法律不仅无法发挥出它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且还将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所以,法在继承以往法律文化和精神的基础上,也应当结合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需要来制定,这也就是法在继承中的变革,这也是法的环境适应性。 与这种法在继承中的变革或者说法的适应相关的是,法的移植也会来法对所处环境的适应问题,只不过在法的移植中,法的环境适应性问题表现为法的本土化问题而已,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与法的继承不同的是,前者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纵向),后者则放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横向)。在法的移植中,要避免盲目,要考虑本国国情和需要,注意外国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WriteZhu(\'4 \');[4 ]]这又使我联想到人体器官的移植、植物物种的移植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搞不好兼容性的问题,移入人体的器官就要和人体发生排异反应,人就可能死亡,南方的甜橘子移到北方栽种,如果不对种子、土壤、光照和水份加以人工干预,可能橘子树上就结不出甜橘,因为这里面同样存在环境适应性的问题,即本土化的问题。 我们知道,生命的结构基础是细胞,许多形态相似,结构、功能相同的细胞,联合在一起而形成组织,不同的组织按照一定的次序联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叫器官,由能够共同完成一种或几种生理功能的多个器官,按照一定的次序联合则构成系统,即细胞→组织→器官→系统,而不同但相关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形成法典或单行法,调整同一类型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典或单行法结合在一起形成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则形成一国的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法典或单行法→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我们会发现,从内在逻辑结构上看,两者有惊人的相似。除此以外,我们还知道,世界上现存的或已灭绝的生物种类繁多,为了研究清楚这些不同的物种,生物学中创立了分类的方法,把所有生物按界、门、纲、目、科、属、种来划分,于是有了原核生物界、原生生物界、真菌界、植物界、动物界的五界划分,比如,现代人属于动物界、脊索动物门、哺乳纲、灵长目、人科、人属、智人种。 法学中同样有分类的方法,从大处说,法被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阿拉伯法系五大法系,法系下又有支系,如大陆法系下有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英美法系下有英国支系和美国支系;从小处说,法最早被称为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该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被普遍采用,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第三法域——社会法,其他的划分还有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 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如基因工程技术和克隆技术成为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某种象征,这一生物学问题与法学有什么联系呢?现代遗传学家认为,基因是DNA(脱氧核糖核酸)分子上具有遗传效应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分子片段。基因位于染色体上,并在染色体上呈线性排列。基因不仅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利用基因,人们可以改良果蔬品种,提高农作物的品质,更多的转基因植物和动物、食品也将因此问世,人类可能在新世纪里培育出超级作物。通过控制人体的生化特性,人类将能够恢复或修复人体细胞和器官的功能,甚至改变人类的进化过程。基因重组技术是基因工程中常用的方法,它是以遗传基因工程方法将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等生物体改良其特性,而形成成一种新生命体的技术。 两大法系进入20世纪后出现的某些融合、国际统一实体法运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出现的趋同或移植不正好说明它们与基因的重组有相似之处吗?克隆技术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人类自身的安全带来威胁,因为人类的基因可能由此受到污染,人类的伦理可能由此受到挑战,就连试管婴儿这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小范围应用也因其内在的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的冲突而引发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所以克隆技术在生物学上的成功并不必然意味着在法学界就当然地受到肯定。除以上所述外,生态与环境保护问题也早已成为法学的关注对象,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的环境法学已日见成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早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法定义务。 总之,生物学与法学间存在着某种必然或偶然的联系,生物学中的许多方法、规律乃至概念、术语可以运用于法学中,法学的发达反过来也可促进法治的完善,进而影响生物学的发展,它们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造福于人类。经过这一番冥想,我的心情似乎轻松了许多,心理也顿觉平衡了,感到大学好像也没白读,其实不同学科之间还是相通的,所谓殊途同归嘛,无论生物学还是法学或经济学不都是为了探知世界,掌握规律,造福于人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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