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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土地抵押登记非诉讼案例

行政复议2007-10-10|人阅读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土地抵押权人的代理人。2006年1月,中山市的陈XX、陈XX分别欲借款320万元、360万元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前提条件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分别提供22,673.40平方米、31,236.8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作为抵押。陈XX、陈XX先在中山市找了专业人士代办土地抵押登记,办不成。后又在X平市找专业人士代办,也办不了。最后找到本律师。在两个多星期的时间里,当事人经过多次了解本律师后,希望本律师能接下该案。本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确信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够为陈XX、陈XX解决问题,于是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接下该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办理本案土地抵押登记的阻力来自X平市国土资源局的两条规定:一、私人不准借款给公司;二、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借款抵押行为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之后,本律师以充分的法律规定否定了以上两条规定,成功为陈XX、陈XX两当事人办妥土地抵押登记。 (备查:委托代理合同、土地抵押权证、国土局的土地抵押登记规定)(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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