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风险自甘”这是民法典提出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之前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这一项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类情况,诉讼参与方均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对于这个规定,如何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点: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法律规定了,是自愿参加文体活动,除此之外不得适用该条款。2、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