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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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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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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阳台铁制护拦该拆吗?

房地产2008-04-10|人阅读

原告张玲与被告李同是同楼上下层的邻居,原告张玲住房在楼上,李同为一楼、张玲住二楼。被告李同于2003529日探出自己房屋阳台安装长度为50公分的护拦,安装后的护拦紧帖原告的阳台上,致使原告感到十分不便,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排除防碍、拆除该护拦。被告李同则辩称: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街道时在其所住的小区搭建约两米高的围墙,该围墙接近被告的阳台,被告为了自身的安全加建了护拦,之所以宽出阳台,是因为空调机在阳台外侧,宽度为45公分,防止空调机掉落将它包在里边。被告安装护拦并不影响原告的任何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经审理,依据《中华八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同将房屋阳台的铁护拦的缩至其阳台窗户边沿处。

二、原、被告其它要求均予驳回。

毛军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相邻防险关系纠纷案件。相邻防险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土地上挖沟、建筑、堆放危险品或行使其它权利时,如果危及相邻一方土地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时,该方相邻人享有的请求其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权利,她属于因安全原因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防险权是一种请求权,由于危险即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相邻一方受害人享有的请求其排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瞬时的权利。相邻防险关系的特点是:危险尚未发生,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危险,是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患危险存有争议。相邻防险关系的要点是:要弄清相邻一方的行为是否导致危险的发生。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防范危险,该防范措施可以制止危险危险,不能超越必要的度。

本案关键是如何认定一楼安装护栏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危险。因为一楼居民为了自身安全,安设铁制阳台护罩是一个普遍问题,关键是被告安置阳台护罩是否为相应的法律法规所允许。

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多层住宅的一楼住户为了自身的安全,在其住房阳台安装安全护栏已是普遍现象。这种作法虽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可能成为从外墙体进入上一层住宅的阶梯,为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阶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底层住户安装护栏的行为,对上一层住户住宅安全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底层住户不得于外墙体窗户处安装有碍于上一层住宅安全,特别是安装超出墙体平面的护栏,应成为保障上一层住宅安全和约束底层住户的普遍行为规范。即作为一种上下相邻关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的设施的义务,如果予以设置,上层住户对设置人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要注意的是,下层住户设置这种设施本身并不构成对上层住户的侵害和妨碍,而是这种设施带来了一种潜在的危险,即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条件。这种潜在的危险以大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作为认定标准,并不以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故犯罪事实未发生的,并不妨碍上层住户对下层住户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作出该判决。

同时律师根据相邻防险关系的特点指出:相邻防险权行使应当未雨绸缪,在危险尚未发生损害后果时行使。比如该案如果犯罪分子以一楼护拦为阶梯,翻入上层盗窃成功,则损失难以很快追回。既使能抓捕罪犯财物退还,也毕竟是一种补救措施。如果等到危险发生损害后果,再行使请求权,则劳民伤财,为时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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