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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

劳动工伤2010-06-18|人阅读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赵经理来事务所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才可依法约束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解除之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实质是劳动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要妥善约定上述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不单单是在劳动合同或者单项协议中约定相应条款,同时用人单位在管理中还应明确本单位的哪些信息系“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定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的义务。竞业限制人员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较好理解,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确定,主要考虑其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直接接触秘密文件,该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如果在劳动过程中直接同客户接触并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竞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信息的性质及商业价值合理确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不超过2年。

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数额,否则,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为了约束劳动者,也要明确劳动者违反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目前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范围为劳动者离岗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的20%----60%不等,用人单位可以参考。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通常有这么几种支付方式:一是包含在在职时的每月工资里,工资单里单列一个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二是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支付;三是在离职后按月支付;四是离职并且竞业限制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显然,第一、四种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第二种方式,在离职时即一次性支付,于法律而言,这当然是可以的,不过,从兼顾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角度不建议这样做,这等于提前两年发放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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