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先生在与王女士恋爱期间,以个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支付了20万元的首付款,并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不久李王二人登记结婚并搬进新居。婚后取得了产权证,登记人为李先生。房子的月供款2000元也是李先生承担的。二年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面临离婚。王女士认为,此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
[解析] 王女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房产系李先生婚前个财产。该房系李先生个人签约购买,也是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的按揭贷款,首付款也是李先生支付的,也就是说李先生婚前已经完成了购房的全部过程,尽管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这仅是物权登记的一个程序而已。而婚后二年还贷的款虽然也是李先生支付的,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婚后所还的4.8万元应当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离婚时产权归李先生,但李应当返还王女士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