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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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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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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房产问题解析(二)

风险投资2007-04-03|人阅读

[案情] 李梅与刘刚相恋两年了,2002年准备结婚。因俩人积蓄不够,刘刚的父母出资10万元,资助购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俩人结婚用。另外20万元以李梅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月供1500元。不久俩人搬进新居并登记结婚。2003年取得了房产证,登记人为李梅。2004年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面临离婚,而房产增值到4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还贷两年计3600元。问:这套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解析]虽然该房是在婚前以李梅的名义购买,但双方是以结婚永久生活为目的,并且是在婚后办理的产权证,因此该套房产应当认定为李梅与刘刚的共同财产。刘刚父母出资的10万元,应当认作是对刘刚的赠与。该房产在分出10万元为刘刚个人所有外,如果房产归李梅所有,则李梅应当支付给刘刚25万元,并由李梅归还银行的按揭,也不需要变更房产证。如果房产归刘刚所有,则刘刚应支付给李梅15万元,并需办理产权变更,还需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否则双方对债务的转让不得对抗银行。如果双方都不要该房产,可以拍卖后分出10万元给刘刚后剩入的款项平均分割。

如果该房是李梅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不能证明是与刘刚结婚为目的,那么该房应当认定为李梅的个人房产。刘刚父亲的出资只能认定为对李梅的借款,李梅应当返还刘刚的父亲10万元,并支付与刘刚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还款的那一半即18000元。刘刚不能享受房产的增值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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