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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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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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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意外,民事责任谁来担?

其他2017-09-02|人阅读

交通事故属意外,民事责任谁来担?

2016年9月,学校专用校车停放在向家山马路边,向某驾驶自卸货车路过该路段时,货车车轮将路边的一块石头溅起,正好砸向校车后窗玻璃,导致车上人员何某受伤,致何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事故认定书为交通意外,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

焦点问题:1、无交通事故责任是否无民事责任?2、受害人何某的损失如何承担?

【案情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适用的归责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案件责任分配的惟一依据。行为人在事故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2.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交警部门虽然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因意外发生,双方均无过错,但何某受伤事实却和向某驾驶车辆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也无证据证明校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故应由向某就事故给何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三者险承担,仍有不足,由向某承担。

【参考案例】

2010年四川某交通事故赔偿案。200911月,叶某在河边工地运输石料时,被涂某驾驶的货车碾出的飞石击伤致残,交警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保险公司以非交通事故拒赔。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肇事货车行驶在用于公众通行的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因碾出的飞石击伤叶某并致其致残的事件符合法律关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认定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并予以依法处理。保险公司对被投保车辆运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事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商业险赔偿。

2009年江苏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案。20096月,汽运公司司机鲍某驾驶码表已损坏的车辆,因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车上人员葛某受伤,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交警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鲍某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有过失。涉案车辆爆胎后,鲍某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葛某受伤,鲍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邢某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某系汽运公司雇佣司机,案发时正履行职务,故涉案事故法律后果应由汽运公司负担,汽运公司应对葛某受伤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鲍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某的经济损失,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汽运公司承担。

2009年浙江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案。20077月,夜间骑自行车的叶某为避免与相向而行的骑摩托车的张某相撞,两车各自右倾倒地,未发生接触碰撞,但叶某骨折。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院认为:叶某骑自行车与张某驾驶摩托车夜间相向而行,双方交会时采取避让行为发生事故,符合紧急避险三个条件:险情急迫且客观存在,不得已躲避行为,避险造成的损失小于必要的限度,故本案属于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二车交会的险情主要是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村道中运行,未使用灯光造成,且张某作为险情引发人、避险行为人集于一身者,理应承担较重责任,叶某夜间在村道靠右侧骑自行车,听到前方摩托车声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亦为险情发生诱因之一,故对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叶某损失的80%2.8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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