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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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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帕萨特轿车应归谁所有?

合同纠纷2007-12-09|人阅读
【案情简介】2004年8月20日,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所购买的汽车以被告名义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原告,汽车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购车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负担;车辆的管理由原告负责,与被告无关,因车辆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原告负责;被告保证在此事项下为原告提供方便、协助和配合。同年8月24日,由天津德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西支行贷款140000元;由原告另支付首付款80000元,以被告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了价款为220000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后原告每月以被告的名义偿还汽车贷款。但被告在2006年12月将还款存折账号注销,给原告还贷和车辆年检造成不便。2007年6月13日由天津德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将该贷款的剩余的本息28000元全部还清。2007年6月25日原告将该28000元支付给天津德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所购买的该轿车为原告所有。【律师点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原、被告就讼争车辆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应按照约定履行。登记的所有权人就必定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所有权,只不过要注意物权一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讼争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系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按照原、被告的协议该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原告,并且该车辆在原告处实际占有。在原告将因购该车所欠银行的贷款还清的情况下,请求确认该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只是在未变更登记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讼争轿车为原告所有。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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