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游本刚律师
游本刚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意义深远

刑事辩护2006-12-19|人阅读
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2月1日通过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广州市第97中学张萌萌等11名未成年学生代表提出的8项建议被立法机关吸纳,整理归纳成为法律条文。我国首部由未成年人代表全程参与起草的地方法规正式通过。(12月3日《长江商报》)

  “开门立法”是我国立法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主是立法的正当基础,是平等原则的必然归属,也是实现法治的保障。

  “未成年人参与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和科学精神,贯彻了立法的群众路线。作为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作为未成年人主体的中小学生无疑是立法的直接对象,认真听取他们的心声,既可以摸准脉搏,提高立法的质量,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部门立法等现象的产生,更好地协调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关系,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形成合力,从而切实保护好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过程,还是一个普法教育的最佳载体。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中小学生能够切身感受到法律不是苍白的条文,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能够培养他们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意识。而正因为有了未成年人的直接参与,这样的法律更易被未成年人接受,法律的执行也将更为顺利、更为有效。(原载:《南京晨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