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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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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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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合同纠纷2008-03-08|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宜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游本刚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本代理人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主要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德国进口的电梯部件。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书》ACZ-0503-001号约定电梯核心配件电梯主控电脑板、轿厢电脑通讯板和外呼电脑板是IFE德国生产原件,在本合同书的第9页已经加注。而被告经调查发现原告提供的这些核心部件都是上海健格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货,庭审过程中已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辩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争议电梯部件为德国进口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庭审之前原告方一直声称争议部件系德国原装进口,在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德国进口的部件后,原告方却一改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前的说法,主动承认本案争议的电梯部件实为国产,却又辩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该部件为德国进口的IFE电梯。我们认为原告的说法实在是在狡辩。首先,从《电梯销售合同书》ACZ-0503-001910页的内容来看,IFE 德国、HITACHI 日本、OMRON 马来西亚、IFE 东莞、IFE 监制 杭州等,前面应该都是指品牌,后面是指产地,而原告却说IFE 德国整个是品牌,那么我们不仅要问IFE 东莞和IFE 德国有什么区别呢?显然还是产地上的差别。而实际上原告被告双方也是这样约定的,为了证明这个事实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之前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电梯销售合同书》ACZ-0501-001进一步说明了IFE德国是指德国进口原件。其次,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原告方制作好的格式合同,从合同样式和编号、条款上都可以看出,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对于合同条款有争议的部分,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依据事实还是法律,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原告方应该向被告方提交德国进口的电梯部件。

三、反诉人(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未过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58条第三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虽然武汉宜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出卖人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明知是国产货却以德国货来出售,反诉人也不可能在规定期限内发现除性能以外的其他质量缺陷。依据合同法158条第三款的规定,反诉人(被告)有权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被反诉人(原告)进行赔偿。

四、被反诉人(原告)以次冲好、恶意欺诈应该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

反诉人之所以以高于市场价购入该被反诉人的电梯,就是看中德国电器的品牌和服务。而被反诉人却为了谋取超额利润以国产货替代进口货,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商业信誉,也为使反诉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被反诉人应该赔偿反诉人安装调试费以及进口货与国产货的差价共计7万元。

综述,反诉人已经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反诉人(本案原告)以欺诈手段来榨取超额利润,给反诉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合议庭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反诉人的诉求。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游本刚律师

20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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