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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里》的法律问题

债权债务2011-02-11|人阅读

《春天里》的法律问题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最火的歌曲要数《春天里》,《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是汪峰,原唱也是汪峰,但真正唱火《春天里》的,却是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

2010年8月,王旭和刘刚翻唱《春天里》的视频被朋友发上网,点击超过千万次,红透网络。在2011年央视春晚上,旭日阳刚再一次演唱《春天里》,受到全国观众的喜爱。

对于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刚开始,汪峰还是没有什么意见,并主动邀请旭日阳刚参加2010年11月13日在上海举办的怒放摇滚英雄演唱会,与自己一起合唱《春天里》。但是,2011年2月11日,汪峰在博客里发表《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明确表示,旭日阳刚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了。

在我看来,汪峰与旭日阳刚之间的冲突,其实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成名后,旭日阳刚参加了很多商业性演出活动,其中在大多数商业性演出活动中,旭日阳刚是在没有取得汪峰同意下,演唱《春天里》,并获得不菲的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旭日阳刚的行为,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权。为此,汪峰有权要求旭日阳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笔者建议,汪峰与旭日阳刚最好协商处理争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双方签订一份《《春天里》使用许可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可以保障《春天里》作者汪峰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让旭日阳刚继续演唱《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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