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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律师“无用论”

其他2011-08-13|人阅读

驳律师“无用论”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来,在多个场合中,笔者都亲耳听到律师“无用论”,提出律师“无用论”的,有法官、警察和公务员,也有普通百姓。看来,律师“无用论”在中国,还有不少支持者。

持律师“无用论”者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领导的说法就是法,尤其是那些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案件,其判决的结果更是取决于法官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找一个有关系的人,尤其是找那些身居要职者,与法官进行沟通,其效果要比找律师好得多。

作为一名律师,每当听到律师“无用论”,我总是保持沉默,不与之争辩。

律师的作用究竟是什么?

在昆明律师魏江看来:律师可以定义为;消防员(防火和灭火)。律师就是一个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角色。事先预防像保健医生,事中控制如消防员,事后救济同保险公司。

济南律师林建新指出:律师的作用之一是帮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权利。作用之二是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权利。其三是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笔者认为:律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公平正义。律师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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