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涉假烟案件的价格证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解释等有关规定,做如下梳理。
(一)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1、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2、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3、烟丝的价格按照前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4、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5、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三)无法查清交易价格的,由办案单位经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盖有价格专用章的价格证明。
(四)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1、属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属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确定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3、不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确定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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