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涉假烟案件的犯罪款物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解释等有关规定,做如下梳理。
(一)涉烟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涉烟刑事犯罪违法所得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烟草专卖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为违法行为提供仓储、保管、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所得收益,属于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人有违法所得但难以确定具体数额的,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经营行为的获利情况综合加以认定。
(二)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的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1、属于被告人(被告单位)所有的;
2、被告人出资购买并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车辆;
3、无主无牌无证的车辆。
(三)依法追缴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按下列处理:
1、有使用价值的真品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在取得省级烟草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后,办案部门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价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2、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卷烟、霉坏变质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由办案部门查实认定后,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公开销毁。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由办案部门查实认定后,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公开销毁。
(四)依法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办案部门查获或接收案件后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30日内无法找到物主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按前项的规定处理。
(五)制假现场查获的卷烟、雪茄烟、制假原辅材料以及烟草专卖机械,办案部门采取现场笔录、登记、录像、拍照、抽样送检等措施加以保全后,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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