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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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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2013-10-08|人阅读
《吉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二O一二年度统计数据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吉林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详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 2013 ]11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5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年(元)月(元)日(元)
总 计38,407.003,200.58147.15
一、农、林、牧、渔业21,126.001,760.5080.94
二、采矿业40,363.003,363.58154.65
三、制造业

40,216.00

3,351.33154.08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1,850.003,487.50160.34
五、建筑业311,185.002,598.75119.48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45,290.003,774.17173.52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4,257.003,688.08169.57
八、批发和零售业31,326.002,610.50120.02
九、住宿和餐饮业25,042.002,086.8395.95
十、金融业59,995.004,999.58229.87
十一、房地产业33,489.002,790.75128.3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187.003,015.58138.65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49,835.004,152.92190.9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1,804.001,817.0083.54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1,513.002,626.08120.74
十六、教育40,918.003,409.83156.77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41,304.003,442.00158.25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017.002,834.75130.3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6,945.003,078.75141.55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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