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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律师
张华律师
贵州-贵阳
高级合伙人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

损害赔偿2008-07-14|人阅读

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

张华

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的认定极为关键,这关系到赔偿是否充分以及赔偿能否实现,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赔偿主体的认定有时会因为认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贵州省法院的指导意见谈一谈笔者对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自己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拥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原则上先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盗窃以外),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1、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际持有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1、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3、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送交修理,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也不能取得运行利益,保管人成为运行支配者,如果在车辆交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自然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例外情况: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共同受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1、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或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出租车主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在承包期内,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情形下: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出租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运营,有偿使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货运车辆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情形下: 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4、出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5、无偿借用车辆情形下: 无偿借给他人使用车辆,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借用人死亡或者逃逸、无力承担赔偿等情形的,出借人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对不足部分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借用人追偿。(贵州省高院指导意见)

五、无偿乘车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1、旅客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根据过错程度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或根据公平原则由提供交通工具的机动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六、紧急避险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系自然险情,则由受益人比照受益情况承担部分赔偿。 七、学习驾车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全部责任。

八、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1)被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修理中或者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未转移到买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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