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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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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中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权益保护

劳动工伤2008-01-17|人阅读
最近,接听到几位转业干部的咨询称,部队转业后经政府考试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现单位面临改制,问对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国家有什么规定、是否可以不参加改制、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了应如何维权等问题。现将此问题归纳总结以下意见,供参考: 1、保护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2003年12月10日,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对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是大势所趋。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所以作为转业军人仍属于聘用的范畴, 2、保护精神: 人事部印发的《解释》第13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从此可以看出对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也是适用聘用制度的。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中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应该”、“必须”的用语,这两种表述在法律上的定义与要求是不同的。从实行聘用制度的背景、目标及基本原则上看,对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同其他职工一起适用聘用制。但是,作为转业军人毕竟为国家国防建议、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进入地方后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大部分人员的知识、文化和技能可能不如事业单位现有员工,况且转业退伍军人安置也具有强烈的政治因素,所以国家将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解释》中单独作出了规定。其规定似乎有些模棱两可,但基本精神是对该特殊人群应给予优先的特殊保护、不得擅自解聘,所以人事部作出了上述原则性规定。但因各地情况不同应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所以对该人群试行聘任制度时还应参照各地人事部门的不同规定。比如湖南、江苏等地方就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应由改制后的单位优先聘用,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 3、保护方式: 其实,《解释》也考虑到历史原因、现实的复杂性及稳定性等因素,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时不能一刀切,对原岗上的有关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关系理顺,比如对双方协商同意的签订聘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自主择业、给予择业期或择业期后的辞退,等。对竞争上岗未聘用的有关人员,应按照未聘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基于前述分析,对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应以内部安置为主,予以妥善安置,不得随意解除人事关系。 4、救济途径: 作为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当时由政府部门进行安置,已转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企业等单位。便应由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如在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出现非法侵害自身权益情况时,可采取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事等部门反映解决、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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