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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才律师
程才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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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消费者的权益为什么得不到保护?

名誉/肖像/人身权2008-02-24|人阅读
[案情描述]:某王姓消费者于2007年6月1日儿童节这天在某商场为儿子购买一双皮鞋,价格是280元.王某在买鞋时售货员向其介绍:“这鞋是牛皮的,卖得很畅销。”于是王某付了款买下了该鞋。第二天,邻居来王某家玩,看到王某儿子穿了新鞋,问是什么皮做的,王某说是牛皮,但邻居看了看说不像牛皮的。王某听后仔细一看也感不妙,便找到质检所进行检验,经鉴定该鞋为猪皮。于是王某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却称王某买的就是猪皮鞋,经双方协商不成,王某便一纸诉状将商场告到法院。双方在法庭上各执已见,当法院要求王某出示相关证据时,王某却不能提供购货凭证或者购货发票及证明商场在销售鞋时所称是牛皮的证据材料,故法院以王某未能提供购货凭证购货发票,也未能提供证明商场在销售其鞋时将猪皮鞋做为牛皮鞋销售的有关证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消费提示]: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王某的权益之所以不能得到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王某在购买商品时未向商场索要购货凭证或购货发票,以致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提供证明商场销售的皮鞋为牛皮鞋的有关证据,造成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虽然如实介绍商品的品种、质量是销售者的义务,但是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提高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这一规定,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除了要了解商品的品种、质量外,还必须向销售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购货发票,并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齐全,特别是商品名称一栏,要与其商品的介绍或标明的名称相符。如,牛皮鞋应要求销售者写明为牛皮鞋。这是销售者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如果销售者拒绝写明,消费者则有权退货或者不购其货。因为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购货凭证或购货发票即成为其主张权利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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