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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患者就诊回家后死亡,医生一句话,医院被判70%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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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吴女士(54岁)晚上服用大量安眠药欲自杀,家属报警后,110出警将其送至公司医院急诊科抢救。医生接诊后,民警告知医生患者服用了约40多片阿普唑仑,家属陈述服用了约30多片安眠药。医生进行简单询问后告知需要洗胃,着手准备诊疗措施。期间,接诊医生陈述“我见过一个吃了20多片,睡了两天就好了……”吴女士亦多次起身欲从平板推车下地。

随后急诊大厅又进入其他患者,接诊医生即开始对该患者进行询问并在电脑上开具检查单,护士亦未再对吴女士采取下一步诊疗措施。期间,吴女士再次起身并下地,在家属搀扶下离开急诊大厅,但接诊医生及护士均无任何阻拦行为。次日中午,家属发现吴女士情况异常拨打120,120到达现场时吴女士已无生命迹象。经尸检鉴定,吴女士系因阿普唑仑药物中毒死亡。

患方认为,公司医院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检查,也未观察监护和治疗,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急诊科在诊疗过程中,只对患者进行了简单的病史采集,未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同时也未观察监护和治疗,从接诊到患者离开均未进行书面的病史记录,存在违反了首诊负责制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56%-95%。

医院对鉴定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书面答复称,本案送检材料中没有发现患者不配合治疗的语言和肢体动作,也未见到医生对患者开具检查单和处方的行为,更未发现对其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行为,同时也未发现患者拒绝治疗的书面材料,为此不能证明患者拒绝治疗。医务人员在已知患者服用药物的名称和剂量的情况下未对患者采取进一步医疗行为,本案中,患者意识已经出现嗜睡状态,却没有引起接诊医生的重视,在患者离开医院时没有对其及家属进行书面告知放弃治疗的风险及后果。因此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应当依法对相关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患方也应当对患者服用大量安眠药物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认知,在患者离开医院时未进行积极劝阻,甚至带其离开,亦存在一定过错。医院接诊医生作为专业的急诊科医生,在患者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陈述不恰当的语言,肯定会对家属判断相关损害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综合案件事实,确认医院承担70%的责任比例,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公司医院作为省内大型综合性医院,其对患者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一般人。患方充分信任接诊医师,在听取其意见后才带患者回家休息。医院也提交证据证明该接诊医师具有多年急救经验,如果连接诊医师都判断患者回去休息睡一晚上即可,就不能苛责患方作为普通人具有更重的注意义务,医方应承担75%的责任。

医方认为,一般人都知道服用大量安眠药就可致死,患者如愿意被救治,肯定需要住院治疗,是患者自身主观上故意要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的最大因素是其本人及家属,医院的诊疗过错最多为56%。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医方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国家卫健委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本案经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过错。

首诊负责制是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首,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在实行首诊负责制时,医疗机构、科室和医师都有各自的责任。医疗机构方面,患者初诊的医疗机构即为首诊医院,对于可以为其提供治疗条件的患者必须接诊,对于一些急危重症、危及生命的患者必须进行抢救;科室方面,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对于所发疾病符合本科室治疗范畴的必须负责;医师方面,首位接诊的医师则为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以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首诊负责制的基本要求是要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即确保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各个诊疗服务流程连贯、清晰,具体体现在对于急危重症等需要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全程陪同或陪同转院,积极进行抢救。对于普通患者,要有合规的病历材料来体现对患者所进行的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

急诊作为医疗机构的前沿阵地,既是医院形象的窗口,同时也是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的重要枢纽,急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及水平。本案中的医方在对患者阿普唑仑中毒的急诊诊疗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同时也未观察监护和治疗,从接诊到患者离开均未进行书面的病史记录,且在患者离开医院时,未进行相关的风险告知,因此,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案件事实,判决医方承担了7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核心制度是医疗质量最基本的保证,同时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保障医疗安全的基础。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医务人员稍有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医疗机构应加强急诊管理,规范医疗救治行为,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切实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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