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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劳动者的痛

劳动工伤2007-01-07|人阅读

工伤认定:劳动者的痛

        作者  方桂法

由于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企业工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农民工、临时用工、雇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加上部分企业工伤保险意识不强,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了社会上大量未签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这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无疑会加大负担,许多企业会想尽办法去逃避或者拖延工伤保障待遇的支付,就会与按照设定的法律程序与劳动者进行马拉松跑。

这样,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要想获得工伤保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要工伤认定。但我国法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让劳动者很无奈,让劳动者寒心。

200411,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开始施行,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又一次得到了强化,对进一步促进了企业职工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化解企业风险,保障职工权益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对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虽然作了有利与劳动者的规定,但是还是没有改变行政职能机关履行确认工伤义务处于被动官本位的地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该规定来看,工伤确认的启动主体一个是义务主体,一个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是所在单位,权利主体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作为劳动工伤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所管辖的企业发生人命关天的事情,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法定的书面形式并附有证据向其提出,可以视而不见。这样,工伤认定需要私权利启动,公权利才救济,采取不告不理,服务型的政府成了不告不理的官本位的政府。而且,更不能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作为劳动者受伤死亡在生产的第一线,还要劳动者拿出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还要拿出工伤的证据。这是,作为劳动者的保障部门竟能坐视不管,真实何等的荒唐。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伤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还有一审和二审。这样一下来,一个简单工伤认定要一年多时间,更不要说享受工伤待遇了。

其实,处理人命关天的事故,我国已经有了成功的立法,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于事故的认定实际上比较人性化了,事故一发,职能部门闻警而动,及时去固定证据,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事故认定,并把他作为一锤定音的鉴定式的证据,事故当人对赔偿可以选调或选诉制度,使事故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及时的得到弥补。

那么,我们的立法者对工伤事故也能作出如此的立法,工伤事故一发,各方有义务及时报案、保护现场、救治伤员,让劳动职能部门闻案而动,及时到事故现场固定事故证据,在短时间内作出工伤事故认定,把认定结果当作证据使用,让劳动者或裁或诉,使劳动者能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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