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和2009年7月15日,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组织数百人,强行将居住在皇姑区白龙江街44号甲楼房和宁山东路57号楼房的十几户居民驱逐出房屋、搬出家私、铲平楼房。两栋大楼轰然倒下!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五户居民走上了“民告官”之路。
2009年10月28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五名大法官一审判决确认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强制拆除该两栋楼房行为违法。由于法院同时又判决驳回赔偿请求,赔偿问题按拆迁程序解决,故五户居民提出上诉。
2010年4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五名大法官(武江、李蕊、关鹿凝、王永宏、康宪雷)终审裁定确认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强制拆除楼房行为违法,赔偿请求可以另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这是继2009年6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之后[见新华网沈阳6月28日电《辽宁沈阳市一区政府强拆民房被法院判定违法》(记者范春生)]又一起终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