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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签字同意手术,医生眼睁睁的看着患者死亡

刑事辩护2008-04-08|人阅读
家属不签字同意手术,医生眼睁睁的看着患者死亡
2007年12月25日 21时33分

以下转载赵青云律师的随笔,随后附上本人意见

如何看待“患者同意权”

2007年12月25日 15时57分

2007年11月21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由于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孕妇和胎儿,在医生和护士的环视下撒手人寰。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拒签事件。在整起事故当中,我们需看清其中几个细节(经济半小时报道),朝阳医院曾请示北京市卫生局,卫生局的答复是必须要亲属签字才可进行手术。

那么这个患者签字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表述的呢?我们看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可以说这条规定存在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必须经患者同意;第二个层次是必须取得患者家属、关系人同意。第三层次是特殊情况,主治医生、负责人审批制。而北京孕妇死亡发生的整个过程,其实就属于特殊情况的第三个层次,医院完全有救助的义务,却错误的理解法律,延误抢救病人时机,导致悲剧的发生。

可以说该医院的医生,抱着患者同意权这根救命稻草,置患者的生命于不顾,置医生的抢救职责于一边,其行为在刑法上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介入到本起事故当中,给公众以明确的答复。

以上是赵青云律师的随笔及意见,本人有不同意见,我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患者的家属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的医生是医科毕业,不是学法律的,而且请示了卫生局,对于行政管理中确定一定要家属签字才能手术的规定,医生已按行政管理的要求去贯彻,医生的责任已不存在,存在的责任是行政管理的失误。而赵律师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可以施行第三种审批方案,我认为不现实,医院在这方面吃的亏并不少,没有家属签字就由院方单方审批手术的,事后不仅得不到患者的认同,反而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我任过一段时间的医院法律顾问,对此深有体会,所以在2004年以后,卫生系统强制每台手术都必须要由家属或关系人签字,如没有就由送入院的人来签字,转嫁风险,否则就由施行手术的医生来承担所有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只能按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来处理特殊情况。我认为医生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反而是患者的丈夫,抱着不救人的态度,正是事件的始作蛹者,他本应为这个事件负全部责任。

而卫生行政部门抱着转嫁风险的态度,对法律的贯彻有偏,没有进行很好的处理这个事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患者丈夫应负七成以上责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三成左右的责任,而医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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