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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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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请确认婚姻无效?

离婚2013-08-08|人阅读
无效的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是从法律效果上言的,如果对于婚姻的效力发生了争议,谁有权提出否定婚姻效力的请求呢?婚姻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由此可见,对于婚姻是否有效的争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的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承认其效力,或者宣告该婚姻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包括:

1.对于重婚情形,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是该婚姻中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对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4.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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