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本条的适用是以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如果不履行这一程序,双方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不能视为事实婚姻。因为,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起,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亦即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如果男女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受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