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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燕燕律师
林燕燕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别拿证言不当证据

其他2013-10-30|人阅读

我们通常为了说明一件事情的确定性,会说“人证物证俱在”。人证究竟有多大的作用?刑事案件就不说了,很多类型的刑案主要依赖于人证定案;我这里主要讨论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纠纷中,如何对待人证实践中出现两种极端:一方面,司法机关往往不重视人证,认为人言两片嘴、人证不可信;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过于重视人证,认为除了本人之外只要有第三人了解事情的经过,我就不是撒谎,司法机关就必须相信这个第三人,并且支持我的主张。理性地看,这两种做法都不可取。

不可否认,证人证言是一种合法的、并且是常见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形式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 证词应该怎么说?——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

1,亲历;要求证人必须亲自经历有关待证事实。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能作为证言使用。

2,真实;要求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他所知道的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颠倒是非作伪证。

3,客观描述;是指证人应当将其所见所闻等客观感知描述出来,再现事发场景,避免将猜测、推断等本人的主观思维添加到证词中。

4,证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证事实应当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相当。

二、我的证词管用吗?——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1,证人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并没有把当事人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排除在证人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这一类人也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只是法律对这种证据的使用有更严格的限制。

2,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因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易变性和不易保存性,使得证言的证明力低于客观的书证和物证。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二)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也就是说,在证人证言与前述证据相冲突的时候,司法机关一般采信前述证据。如果同是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有冲突,司法机关一般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判定,并考虑证人与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的关系。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情况。

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指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仅凭这一份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物证、书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等。证人证言排除以下情况,同样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包括两种情况: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矛盾或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

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出庭作庭是证言被采纳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这一点往往为诉讼当事人所忽略。

上述三种证言必须配合其他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不相冲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可被司法机关采信。

综上,只要使用得当,证人语言依然可以发挥其威力,为你的胜诉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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