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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仕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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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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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系列一

损害赔偿2007-07-25|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系列说明:本人非专家,亦非学者,无力著书写文章,写了也没有地方发表,故借博客来感觉一下发表文章的感觉。人身损害赔偿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范围,专家学者们穷其毕生精力,苦苦钻研,方能成其为专家,发表其观点,成其为学者,宣扬其学说。我辈则以此为谋生的工具,自然谈不上什么观点学说,只不过人云亦云,拾别人的芝麻来做自己的西瓜,过过写过瘾而已。标题虽称系列,但对这个系列本人并未作任何规划或系统安排,只是想到什么就写点什么,一点个人的认识感想而已,读起来会感觉杂乱无章,没有头绪,目的就是抛砖引玉,欢迎朋友参与讨论指正,也希望对想了解这方面问题的人有所帮助。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或分类人身损害赔偿的分类至今没有定论,属于战国时代,各人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人身损害可以因民商事行为引起,也可以因刑事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也可能是国家。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类,一是类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赔偿;二是人格权受到损害的赔偿;三是身份权受到损害的赔偿,四是精神损害赔偿。这里要说的仅指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民商事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其内容也是相当的宽泛,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一举一动,法人或组织在其进行经营或从事社会活动中,都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由民商事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要求赔偿的理由可以是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侵权有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其责任构成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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