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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火明律师
陈火明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一怒杀死老板,后悔莫及怎样保命?

刑事辩护2008-06-17|人阅读

冲冠一怒杀死老板,后悔莫及怎样保命?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0X]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男,198512X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2006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XX在拱北华宁花园241单元301房与其工作单位珠海XXX公司经理吴XX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被对方用茶杯砸打,被告人吴X闪开后立即跑入厨房取出一把菜刀,被在场的钱X夺下;在继续争吵时,被害人吴X也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亦被在场的田XX等人把刀夺下。被告人吴X在田X的劝说下进了自己的房间,不久,被害人吴X也进入该房间,两人又发生争吵,被告人吴X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吴X腹部一刀,致被害人吴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歌种费用总共人民币462780.42元。

二、案件处理情况: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查阅有关材料,了解案件情况,考虑了本案的辩护方案,因被告人家属最担心的是怕被告人被判死刑,为了安抚被告人家属的担心情素,本律师明确告诉被告人家属,虽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高刑是死刑,本案被告人不会被判死刑,律师会尽最大可能让其受较轻的处罚,因被告人家里经济条件不怎么好,无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家属无能力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这对刑事部份的处理是非常不利的,律师只能尽自己的努力了。经过开庭审理,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提出了两个辩护观点,第一个观点:被害人吴X有重大过错,应承担重要责任。第二个观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应以过失致至人死亡罪论处(根据刑法233条规定,过失至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珠海市中级法院(200X)珠中法刑初字第XXX号,采纳辩护人第一个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吴X有期徒刑15年。本案法院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第二个观点,因被告人家属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法院也要考虑被害人的感受,而且,本案中被告人还是有首先在厨房拿刀的过程,这个判决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

三、附: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吴X的委托,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吴X有重大过错。本案中被害人对自己的死要承担重要责任。

首先200X610日凌晨,被害人一进和被告人等共同租房就乱骂人,认为自己是老板就高人一等,见人就骂,从内心上看不起打工者,先骂打工者陈XX,再骂被告人吴X,在被告人无法忍受而回骂他时,他不把打工者当人看,好像都是他的奴隶和工具一样,他拿起玻璃茶杯就朝被告人头上砸。假设,当时茶杯砸上被告人头部,伤者或死者有可能就是被告人。被告人只有19岁,正是血气方刚而且难以控制自己情趣的年纪,在气愤之下,虽然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但也在众人的规劝下已平静下来,可被告人却不放过被告人,到厨房拿了两把菜刀要砍被告人,虽然菜刀被众人抢下,而且,被告人也回睡房回避被害人了,可以说,此时,被告人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想法了。可被告人还是不放过被告人,冲进被告人的睡房,被告人认为自己的生命受到了严重的威慑,才顺手拿起水果刀进行防卫,如果被害人不进入被告人的睡房,本案也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要对自己的死承担重要责任。

二、本案被告人刺伤被告人并导致死亡的行为是假想防卫造成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因为前面有被害人用玻璃茶杯朝被告人头上砸的过程,也有被害人到厨房拿两把刀要砍被告人的情节,就算被告人开始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想法,在被告人到睡房回避了被害人后,这时的被告人以完全没有再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了,只要自己不受伤害就是他此刻的想法。当被害人进了被告人的睡房时,被害人进去的目的在被告人看来显然是为了伤害被告人,并且,当时其他人也不在场,被告人内心是非常紧张的,在被告人自己判断自己的生命受到重大威慑时,顺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并警告被害人不要过来,可被害人还是冲了上去,水果刀顺便刺进被害人腹部,被害人倒地,被告人没有再刺。被告人防卫的程度也不过当,只是被害人运气不好,刚好刺破了腹动脉,要不,刺在腹部抢救及时是很难致人死亡的。如果,当时被害人手里是拿了伤人工具的话,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但在被告人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判断能力下降,而且,有被害人前面的行为作参照,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手里拿了伤人工具(而实际上并没有拿伤人工具),这是被告人假想中的生命受到严重威慑,而且,根据本案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判断。据此,根据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为宜。适用刑法233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这种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想象、推测的。在实践中,有时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来临,对这种想象中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行为就是假想的防卫。可见假想防卫是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物引起的,因而对于假想防卫的定性,应该按照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分析认定。在多数假想防卫的案件中,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假想防卫的人在主观上对于无不法侵害的存在是应该预见而且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犯罪,其行为致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此,从本案情况来看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更符合刑法的理论和本案的客观情况。

三、本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盼采信。

辩护人: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陈火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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