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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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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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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听证代理词

执行2009-01-22|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执行异议人唐山市路**厂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执行听证会,经过听证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异议人唐山市路**厂为**钢铁有限公司院内带钢生产线的所有权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钢厂与异议人唐山市路**厂于2007716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钢铁有限公司院内带钢厂(**带钢厂)带钢生产线转让给异议人,转让费1500万元人民币,自被执行人收到异议人全部转让费之日起,该带钢生产线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并由异议人将其租赁一年给被执行人使用。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分别于2007716日和2007720日收到了异议人的全部转让费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资产转让协议》、被执行人出具的三张收据、进账单以及韩树新的当庭证言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该生产线物权于2007720日起归异议人所有。 二、异议人自2008317日成为了该生产线的实际使用人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自该生产线物权转让之日即2007720日起,异议人将其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一年,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异议人收回了该生产线,双方于2008317日办理了交割手续,有《交割协议书》以及韩树新的当庭证言为证,即自2008317日起,异议人成为了该生产线的实际使用人,自此,异议人拥有了该生产线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贵院于2008128日查封该生产线时,遇到的该生产线的工作人员也均是异议人所雇佣的人员,贵院对此应当是清楚的。 三、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查封异议人的财产,依法应赔偿异议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20077月,**钢厂出售其带钢生产线时,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殿兴曾想和异议人合伙购买该生产线,但异议人不同意和其合伙,而是独立购买了该生产线,所以在贵院查封带钢生产线前,申请执行人早就知道该生产线的所有权已归异议人所有,以上事实有韩树新的当庭证言为证。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查封异议人的财产,依法应赔偿异议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异议人于贵院查封、扣押带钢生产线一年以前即2007720日即成为了该带钢生产线的物权所有人,贵院查封、扣押了执行案件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建议合议庭依法撤销对带钢生产线的查封、扣押裁定。 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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