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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洪律师
吴晓洪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原创]把握起诉时机,破解执行难

诉讼2014-04-05|人阅读

  现在许多当事人都知道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术语,知道向法院起诉不要超过时效,这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许多当事人也确实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但不少当事人却错过了最佳的起诉时机,有些当事人甚至是拖延到时效届满的前一天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虽取得了胜诉的判决,但判决已经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已经人去楼空,或是财产已经转移,或是债务人债台高筑,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最终导致原告的债权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文字,其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20125月本律师代理了林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06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将近二年时林某才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林某支付的房款。但此时开发商因为涉及一百多件债务纠纷案件,所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其财产约一亿元,债务约四亿元。可以想见,林某的债权即使能实现,实现的比例也不会超过四分之一。从合同签订至起诉将近四年,开发商一直未动工,林某应当知道开发商不可能交房,但林某未及时向法院起诉,才导致了判决执行难。此前的20102月本律师代理了另一买房人王某与该开发商相同的纠纷,王某发现开发商一年未动工就要求开发商退款,经本律师代理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未经起诉,开发商就退还了王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并额外给予了一定的赔偿,处理结果非常圆满。假设王某与林某一样,不及时主张权利,两案必然是同样的结果。

  20127月本律师代理了曾某诉周某父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共三个案件,起诉金额36万多元,曾某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起诉的。从20125月起,周某父子的几十名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最终经法院判决确认周某父子的债务约五千万元。周某父子的二十多处门面及住宅全部被法院查封,但这些财产的价值大约只有一千万元,据此可以肯定曾某的债权最多只能实现五分之一。事实上,曾某的债权早在起诉前两年就已到期,曾某只是采用不断要求周某父子重写欠条的方式来延续诉讼时效,而不是尽早向法院起诉。假设曾某在其他债权人起诉前一年向法院起诉,判决必然能够得到执行,因为周某父子的任何一间门面的价值都足以抵偿欠曾某的债务,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可以使曾某顺利实现债权。同样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拖延,才造成了判决执行难,债权只能实现少部分的结果。

  判决执行不了如今较为普遍,但有的执行难却是由于当事人拖延诉讼,未能把握最佳起诉时机造成的,以上的两个案例当事人应引以为戒。当事人应当是在债务人未躲藏、未转移财产,并在其他债权人起诉前向法院起诉,这才是起诉的最佳时机,是判决得以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保障。不要认为只要债权还未过诉讼时效就可以拖延不起诉,拖延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判决已经没有执行的条件,当事人的债权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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