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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忠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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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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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亲孙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吗?

继承2006-12-23|人阅读

【案例】

继子女之子女可代位继承

【问题提示】

不是亲孙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吗?

【案情介绍】

王某与前妻生有儿子王某刚、女儿王某兰两个子女。王某与郑女士再婚后,又生育了王某洪、王某杰、两个儿子。在王某与郑女士结婚时其大儿子王某刚已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女儿王某兰尚未成年便与郑女士、王某一起生活,并长大成人。王某与王某兰早年相继去世。二○○二年五月,郑女士也因病去世。郑女士生前一直和儿子王某洪共同生活,由其养老送终。她的另一个亲儿子王某杰也经常去看望她,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她生病时也承担了部分医疗费。郑女士去世后,两兄弟王某洪、王某杰商量准备怎样分割母亲郑女士留下的遗产,这时王某兰的女儿陈某燕参与进来,她提出郑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王某兰的份额,所以自己有权分割遗产,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王某洪、王某杰两兄弟反对,指出王某兰不是郑女士的亲生女儿,陈某燕就不是郑女士的亲孙女,断然拒绝其分割遗产。陈某燕即将两个舅舅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兰虽不是郑女士亲生,但从小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长大,是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王某兰享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陈某燕是王某兰的亲生女儿,依法可以代位继承母亲应得的遗产份额。但是,王某洪、王某杰两兄弟对母亲郑女士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陈某燕的母亲王某兰早亡,对郑女士尽的赡养义务较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按照三比三比二的比例分割遗产,王某洪、王某杰各占三,陈某燕占二。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继孙女的陈某燕有无代位继承权?遗产为什么没有平均分割?

一、作为郑女士的继孙女的陈某燕享有代位继承权。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于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同时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陈某燕的母亲王某兰从小和郑女士共同生活并有其扶养成人,虽是郑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她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母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同等的。因此,陈某燕有权代位继承其母亲王某兰应当继承的份额。

其次,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王某兰虽然早亡对郑女士尽的赡养义务很少,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据此,陈某燕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陈某燕应当适当少分遗产。

本案中,郑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是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郑女士生前一直和王某洪共同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而王某杰也经常去看望她,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她生病时也承担了部分医疗费。因此,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陈某燕的母亲王某兰早年死亡,对郑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因此,陈某燕在代位王某兰继承遗产时,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应当适当少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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